恶意注册,全部凉凉!这10个案例够典型(6)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二处 张岩琪)
第24438839号“亮神”商标异议案
打击关联公司联合抢注他人电商名称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永康市杜德工贸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芜湖乌梢蛇商贸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恶意注册,全部凉凉!这10个案例够典型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9807838号“亮神 LIANGSHEN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囤积商标高达2000余件,多为天猫旗舰店品牌,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被异议人及其部分关联公司工商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异议人京东及天猫店销售记录、品牌授权书,被异议人抢注其他天猫商家店铺信息截图等。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主要为被异议商标已在先使用并提供了包装订制合同、广告制作合同等。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烹饪用炉;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1类“家用器皿;厨房用具;晾衣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亮神”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上述异议理由不成立。
经查,被异议人及关联公司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被多家主体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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