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辩护”系列:刑事证据之证人证言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先辩护”系列:刑事证据之证人证言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
证据决定事实,只有符合法定形式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分别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本文是对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的介绍,包括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的作证义务、人身保护与作证补偿,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与方式,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证人证言的适用规则等,供读者参考。
一、概述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有关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我国,证人证言在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受证人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变化影响较大,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等特点,因此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具有虚假的可能性。正是由于证人证言的上述特点,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认定规定了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相互印证规则等,后文将进行重点论述。
二、证人
(一)证人作证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主要任务,因此,刑诉法对证人的作证义务作出了严格规定。首先,证人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一款更是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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