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按摩店嫖娼死亡,女儿向店铺经营人索赔,法院:驳回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张三(化名)跟媳妇章四(化名)两人都住在天津市,两人学历不高,没有稳定的工作不说,还怕苦怕累怕脏活。
那怎么样才能轻松又快速地挣到钱呢?
他们脑子一转,就盯上了洗浴行业的灰色地带。
张三和媳妇两人,借遍了身边的亲戚朋友,开了个洗浴中心,负责人是张三,平时都是他媳妇儿章四负责经营。
表面,洗浴中心的业务是正规合法的洗浴、按摩等服务,暗地里,却提供的是违法特殊服务。
这天,洗浴中心来了两位男宾,一个是秦五(化名)、一个是胡六(化名)。两人是同事,相约在下班后来这里放松一下,还专门找了特殊服务。
秦五服药后,就开始享受特殊服务。
但途中,他突然晕厥,这可把“小姐”和张三、章四吓坏了,赶快打了120,还给秦五的同事胡六说了这事儿。
胡六听说后,立刻去对秦五进行急救;120赶到后,胡六也跟着秦五去了医院。
不幸的是,最终,秦五经抢救无效,死亡。
秦五的近亲属只剩下女儿秦小七,在知道此事后,把洗浴中心、张三、章四起诉到法院。
秦小七认为,洗浴中心引诱顾客消费特殊服务,被告未及时施救,导致秦五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三、章四一听,可气坏了:“他自己买了药,嫖娼死的,凭啥让我赔钱啊?”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章四容留卖淫罪,但被告已及时拨打120,实施了救助行为,驳回了秦小七索赔的要求。

【以案释法】
本案中,张三、章四提供卖淫场所和服务,秦五服药嫖娼致死,张三和章四都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一、秦五服药嫖娼而死,老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本案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秦小七主张被告赔偿,实则是让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简单来说,是对他人民事权益侵害所产生的纠纷类型。
一般而言,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民事违法行为。第二,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过错或过失。
以上四个要件,欠缺任何一个,都可能直接导致不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秦五死亡与张三、章四之间有因果关系?
针对本案而言,也就是,嫖娼是否会导致死亡?具体到本案而言,洗浴中心、张三、章四提供的特殊服务,看似直接导致了秦五的死亡。
但,大家都知道,嫖娼并不必然导致嫖娼者的死亡。作为一个成年人,秦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是非常清楚的。
在明知自己年纪不小、身体状况一般的情况下,秦五为了特殊服务,还专门服用了药物,这才直接导致了他的昏厥甚至死亡。
因此,对于秦五的服药死亡,张三、章四没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秦五自己服药后死亡,老板不需要为其负责,但要尽到救治义务。
二、经营嫖娼场所牟取暴利,张三、章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张三、章四在经营洗浴中心期间,明知嫖娼违法,却仍然默许“小姐”为客人提供特殊服务。
长期以来,国家对于卖淫、嫖娼类黄色产业打击力度甚大。作为经营者,张三、章四非但不维护洗浴中心的场所,反而以此牟利。
在秦五出事后,洗浴中心的灰色产业终于暴露了,张三、章四也因此被捕。最终,张三、章四因经营嫖娼场所,被判处了刑罚,并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金。

三、如果张三、章四没救秦五,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张三、章四作为洗浴中心这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自己的消费者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章四要承担什么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呢?
一般而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且为此采取一定的行动。不采取行动的,就要赔偿民事责任。
秦五晕倒之后,张三、章四得知此事就及时拨打了120,也救助了秦五,实际上已经履行了经营者应尽的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加上秦五本人是服药致死,与张三、章四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再苛责张三、章四的民事责任,并不合理。
不过,张三、章四获取了不义之财,却也得到了惩罚,最终因容留卖淫罪被判刑。
笔者在此劝告大家,不要因为一时的贪欲,去触碰法律的底线,要知道天网恢恢,一不小心,就是牢饭吃到撑。
同时这个案件也告诉大家,作为经营者,若是自己的店里出现突发情况,切记第一时间进行施救,别让自己的旁观成为自己的把柄,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想要获取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我们的账号
@律法良知
,每天都有新的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