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的离婚协议,却不足以说服法院……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大家好,喜欢可以点关注《静谧的圣堂》,一个关于“幸福”的公众号。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于自身权益也越来越重视,在遇到重大事项时都希望能够拟定一个完美的协议来保护自己。结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人生中的大事,大多数人碍于情面,并不会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一旦情感破裂走到婚姻的尽头,那么一纸离婚协议就不得不摆上台面。那么如何写一份完美的离婚协议呢?现在让我们学习一下,不想看的朋友可以跳过这一部分看正式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标题和首部,标题一般写《离婚协议》,首部写上男方、女方的基本信息,也可以不写基本信息留在尾部再写,接着大致写上结婚时间、子女出生时间或收养子女的时间,最后可以考虑写一些感情破裂的原因,不愿意写上去的直接写“感情破裂”的时间即可。
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第一条,强调双方“感情破裂”,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第二条,双方约定子女由谁携带抚养、抚养费的金额和分担方式、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年限。这里需要强调几点,首先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应当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其次抚养费要明确是否包含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如果不包含又该如何分担,最后抚养费的支付年限可以选择支付到18岁或可以独立生活为止,所谓的独立生活一般最长到高等教育毕业,如果子女涉及到残疾或精神障碍的,双方还可以约定更长的年限。第三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主要类别包括可以提取的现金、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第四条,对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双方之间的约定不会影响到不知情的外人,即使债务分给了对方,债主依然有权找双方还钱。接下来的其他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一些分割财产的方式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困难补助或损害赔偿,跨省婚姻还可以写明发生争议时管辖的法院,而跨国婚姻则建议及时做好翻译和公证。
第三部分是落款,双方进行签名和按捺指印,建议载明签署地点,最好还在每一页都签字确认。这样一来,离婚协议基本趋近于完美,离婚是没问题了,但是轮到分财产,就不好说了。如果是办完离婚手续就马上分割财产,对方也老实配合,一切还算顺利,如果是房子要拖很久才能办证,或是债权一直收不回来,时间一长,对方很可能反悔,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完美的离婚协议,却不足以说服法院……


此图为分界线,跳过离婚协议
情景一
原告: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按照协议我应分得房子A;
被告:我是被骗了才签字的,哦,说错了,我是喝醉才签的……
法院: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其效力待定;
原告:怎么约定不明?白字黑字红指印,列表里面清清楚楚!
法院:我们看不懂,认为协议约定不明;
原告:……
情景二
原告: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按照协议我应分得房子A;
被告:我是脑袋被驴踢了才签的,哦,说错了,不是我签的……
法院: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其效力待定;
原告:怎么约定不明?上面写了房子A归我!
法院:那如何证明房子A是你们的婚姻财产?
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
法院:那如何证明车辆B、债权C是你们的婚姻财产?
原告:我的起诉没有要求处理车辆B、债权C啊?!
法院:我们认为协议约定不明;
原告:(省略)……
这样的结果似乎无法令人满意,那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糟糕结果。首先是“列表”的问题,有的人喜欢用表格或文本框架来表达离婚协议的内容,在表达形式上显得更加直观明了,同时也简化了一些语法(即简化了文字表述)。但我国法院是偏向于传统和严谨的,更看重书面材料,狭义一点说就是喜欢文字表述,再结合过去的实践经验和案例,法院对于图表一类的材料所记载的内容就不愿意去认可了,即使这些图表初中生都能看懂。另外由于许多客观原因,例如电脑系统的差异、软件的不同、图表太长一页打印不完、边框透明等等,图表打印出来会出现“身材走样”,这样无疑会使得法院更加难以理解和认同。
其次,是证据问题,白字黑字签的协议还会无效?我明明要求处理房子而已,你给我瞎折腾其他乱七八糟的干什么?无论道理还是法律上,协议是没问题的,离婚的双方有权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自由处分,如果某一条处理的东西超出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当然是无效的,但并不会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那么法院为什么还会认为约定不明呢?推测主要有两点,第一是法院在地位上一直是主导全局,行为上喜欢全面审查,让当事人帮他把全部事实倒腾清楚,减少自己犯错的概率;第二是法院对于离婚协议效力范围的理解有了偏差,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只在男女双方之间,男女双方也清楚自己处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通常不这么想。它想啊想,我的判决很有权威和公信力,许多财产登记机关和金融机构都会认可,如果我确认那份白字黑字签的离婚协议有效,那么上面写的所有财产归属就会得到强化,所以我必须全部查清楚,万一真的有人拿着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招摇撞骗呢,我也怕啊。
这样一来,问题的根源就找到了,法院跨过了合同法和婚姻法的限制,认为一旦自身作出的判决对离婚协议进行确认,就相当于赋予了整个离婚协议所涉及的财产一个新的权威,把效力范围给扩大了。但大家回过神来想想,这个效力是法律赋予的还是法院赋予的呢?然而问题的解决似乎也不难,法院直接在判决里面抄写一句“其他超出夫妻财产范围的处置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即可,但在因循守旧的氛围下,哪一个法官会这么写呢?
最后我们回归正题,如果完美的离婚协议都不堪大用,那怎么办?问题似乎也不难,你需要一个升级版加强版最终版无敌版的离婚协议,具体操作就是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每一份金钱和财物的处理上,都附加上三套材料,分别是附件一权利证明、附件二权利来源、附件三对应的银行流水明细,然后双方写明“与原件一致,确认无误”再签字,有条件的就带着公证员为你们见证吧!至于其他亲友见证、律师见证,都不一定靠得住,谁知道哪一天谁真的能为你出庭作证呢?这样一顿猛操作,这离婚协议得有几百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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