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跳楼砸死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作者:陈榕菁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刑事司法公益咨询(Criminal_Law2016)
2017年6月1号下午,在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奎星街,一女孩从高楼跳下,坠下时砸中一过路行人,两人双双倒地。随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施救。据网友称,事发后,坠楼女孩昏迷,尚有生命体征,被砸中的行人不幸死亡。
联系这起事件让我不禁想起了2015年司考试卷二的第一道题,这道题考察的是因果关系,其中一个选项就提到了,“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当时就有网友惊呼这是千古难题。
但事实上,这样的案例近年来频频发生,令人痛心又发人深省,我们在为跳楼者和事件中的受害者惋惜的同时,更应该深思和探讨其中所关涉的法律问题。今天,我们从学理上来剖析一下“跳楼砸死人”,究竟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毫无疑问,跳楼者的跳楼行为是造成了行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根据跳楼者的主观心态不同,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会不同。在这里,我们假设跳楼者为甲,过路行人为乙,将相关刑法知识带入本案例进行剖析.

关于“跳楼砸死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01
第一种情况:故意杀人罪
如果甲事先知道乙在楼下,明知自己的跳楼必然或者可能造成乙的死亡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因为他跳楼的动机是杀死乙,即用自己跳楼的行为来剥夺特定人乙的生命。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从常情常理来分析,自杀者既然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不太可能拉人垫背构成故意犯罪,而且通过跳楼的行为来杀害某一特定人的成功率也极低。并且,当时的情境是,甲与母亲发生争执就从七楼窗口愤而跳下,显然是情绪失控、冲动之下的行为,虽然跳楼自杀是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行为,但是砸死行人这一结果却并不是跳楼者所希望发生或者放任发生的,所以笔者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02
第二种情况: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甲在跳楼自杀的时候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乙的后果,或者甲已经预见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乙被砸死的结果,那么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简单来说,甲做出跳楼行为时,应当有这个判断能力想到自己这一行为会有砸死路人的可能性,但认为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低而认为自己跳楼不会砸到行人。在这则新闻里,甲的住所位于金城镇奎星街市场附近,可以算是比较热闹的区域,而时间又是当天白天,行人下午较多的两点,跳楼者明显应当而且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到他人,却因为情绪冲动疏忽大意而导致没有预见,以至于发生危害结果,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03
第三种情况:意外事件
如果甲在跳楼时对乙出现的情况完全无法预见,即完全不能够想到会有这一悲剧收尾,虽然最终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但跳楼者无须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它属于一般事件。
比如,自杀者是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或者荒废的老宅里准备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时候如果伤害到他人,一般情况下是他不能预见的范畴,应当适用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如果甲是意外坠楼,同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很显然,本案不属于这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
04
赔偿金的适用
在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跳楼者除了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要对死者的家属做出一定的民事赔偿,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问题,一般是刑事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这个赔偿主要是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等等,以上方面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三,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对于现实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法院也会考虑适用此方式。

关于“跳楼砸死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总结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总结:
跳楼自己没死却砸死过路行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是有意跳楼,因主观上分为故意和过失,又分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就这个案例来看,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砸到路过该处的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遇见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造成路人无辜被砸死,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于“跳楼砸死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结语:
笔者认为,跳楼自杀并不是简单的个人问题,并不能因为放弃自己的生命无关他人,就将自杀视为其可以行使的权利,从现实角度看,每个人的个体生命中都有其父母亲属利益的延续,跳楼者父母的身份利益、精神利益、财产利益均可能因个人的跳楼自杀而受到严重损害,甚至于像本案一样,发生无辜路人意外“躺枪”的惨剧。
法律赋予了人生命权,规定了刑法侵害生命权的罪名和民事上的侵权责任,目的均是重视和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跳楼者在跳楼过程中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跳楼者在跳楼中也受到伤害而逃避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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