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可恨还是可悲:近代早期英格兰社会女性犯罪的三重面孔

2023-07-27 来源:飞速影视
引言
随着步入近代,社会的急速变迁使得英格兰社会的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在这一时期,女性犯罪的浪潮也逐渐涌现,这些女性罪犯的犯罪行为有着多种形式,也带有鲜明的女性特色与时代特点。面对近代早期日益严重的女性犯罪,当时的英格兰人总是简单将之视为一种异端,认为其是女性行为本身的混乱。
其实,在近代早期的英国社会大变革时期,女性犯罪频发是有着很深的社会原因的。其中影响最为深刻的莫过于近代早期英国社会大变革,大量的女性都面临着十分窘迫的经济问题,尤其是单身女性,他们或成为领着单薄薪金的女仆,或沦为与小偷、流氓为伍的妓女。而已婚妇女则多会遇到家庭暴力等问题,但是当时英国婚姻制度尚还不能跟上时代变迁的步伐,于是出现了许多无法通过合法途径逃离丈夫魔爪的女性,社会上的种种因素都迫使近代早期的英国女性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一、被社会扭曲的人格:近代早期英格兰女性犯罪的“非女性化”特征
英格兰近代早期的变迁在带来社会繁荣与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犯罪问题。这一时期,不仅出现了许多男性犯罪,女性犯罪也层出不穷。在当时英国的男权主义社会下,女性罪犯往往被贴上了特殊的“女性化”标签,比如女巫、训斥者、杀婴者等等。在男权社会下,那些没有遵守男权对她们制约的女性便会被贴上犯罪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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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当时英国人的眼中,最常见的女性犯罪主要有四种。首先便是言语犯罪,虽然听起来有些荒谬,但这却是那个时期英国女性常被冠以的一项罪名,即爱吵闹的女性。在英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男人用拳头或者武器来实施犯罪,而女性的牙齿。指甲和语言便是她们的犯罪工具。尽管《圣经》中关于对语言犯罪的处罚是不区分性别的,但是却被英国人选择性忽略了,妇女被人强行戴上了“不义、敏锐和恶劣”的帽子。妇女的责骂、斥责和抱怨就是“暴力”的行为,它对于人们是一种言语上的摧毁。
其次便是女性的财产犯罪,从17世纪以来,女性财产犯罪的案例就出现了一个激增的趋势。相比于抢劫,女性犯罪者往往倾向于入店行窃。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英国伦敦商店常常营业到午夜,拥挤又缺乏相应防盗措施的商店总是会招来许多小偷的光顾。与男性盗窃者对马匹牲畜的情有独钟不同,女性盗窃者更倾向于偷盗衣物与家用亚麻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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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便是女性的暴力犯罪,女性犯罪的模式并非都是小型的和轻微的,在财产犯罪中她们同样会使用暴力。她们同男性一样,会利用身边任何可用的武器来攻击受害者。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女性犯罪者的施暴对象通常是她们的丈夫、孩子或者亲人。而谋杀是已婚妇女严重暴力犯罪的主要形式,其对象主要是她们的丈夫,妻子蓄意谋杀丈夫是一个更严重的谋杀形式,这违反了妻子原本应该服从丈夫的等级原则。
最后便是女性犯罪中最为丑陋的一种犯罪类型。所谓杀婴即谋杀新生婴儿,它主要出现在谋杀私生子的起诉案件中。在16世纪后期,法律将私生子视为与其母亲不当的性行为相关的行为,1624年,谋杀私生子被确定为违反道德的犯罪,进入了法令中。但是杀婴罪很难被判定,很多谋杀新生儿的女性会谎称孩子一出生就已经死了,属于正常死亡,以此来逃避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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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的女性犯罪并非也不可能完全都是“女性化”的,她们涉及到了各种类型的犯罪中。在很多方面,女性展示出了她们自身的力量,有语言的,也有肢体的。由于身体素质的限制,她们会采用言语攻击,但是也会“勇敢地”实施财产犯罪甚至是暴力犯罪。从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女性自身性别特点来看,近代早期的女性犯罪带有一定的特色。
二、可恨之人必有可悲之苦:近代早期英国女性犯罪后令人唏嘘的推手
近代早期的英国,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经济结构的变化带来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社会的大变动也为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合适的温床。女性犯罪也不例外,其背后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首先便是经济贫困,近代早期的英国,农业仍然占据社会经济的主流。随着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土地制度的变革,英国整个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农村,大量的农奴恢复自由,小农破产,产生了大量的流民。在城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流民纷纷涌进城市,贫困问题凸显,社会问题特别是犯罪问题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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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对于职业的选择不仅仅是为了生计,还有对自己的婚姻的长远打算。对近代早期的英国社会中的下层民众来说,经济考虑依旧在缔结婚姻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在近代早期的英格兰,长子继承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单身女性的财产继承,下层社会的女性就只能依靠微薄的工资,这使她们在自己婚姻道路的选择上陷入困窘。在婚姻上陷入经济困境的女性,卖淫成为其摆脱经济困境的出路,妓女除了在道德上被指责外,在实际行为中也会牵扯进犯罪行为中。
其次便是家庭暴力对于暴力犯罪的诱使。在近代早期的英国社会,夫权主义思想至上是社会的主流,妻子往往被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是隶属于丈夫的。丈夫不仅控制了妻子的财产,同时也控制了这个人,因此对于妻子任何不合理的行为,丈夫都有矫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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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的家庭暴力就是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父权思想的反映。宗教改革使男性家长的地位得到空前的加强。新教主张“因信称义”,反对教会在救赎过程中的中介作用,这大大降低了教士阶层的威望和地位。长期以来由教士阶层垄断的职责转移到世俗首领尤其是家长身上,于是家庭暴力在近代早期是一种“经常而有时又是残酷的家长权力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与社会地位低下的女性通常只能使用一些较为极端的手法去解决这一切。
最后便是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婚姻制度与社会的脱节导致杀夫悲剧的产生。近代早期英国社会虽然急速发展着,但是相关法律体系制度却没有相应发展起来,近代早期英国的婚姻制度也是如此,落后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女性自由追求幸福的婚姻。甚至到17世纪,英国的教会法仍然明令禁止离婚。离婚纵然不能保证婚姻的幸福,但是却可以为不幸的婚姻提供另一条出路。在不允许离婚的英格兰,已婚妇女面对丈夫的虐待,很少能够通过解除婚姻来解救自己。越来越多的婚姻不幸的女人不得已便走上了犯罪的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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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与法双管齐下:近代早期英国政府对女性犯罪的治理
近代早期英格兰政府对女性罪犯的判决,显现出与男性罪犯的不同之处,这与女性当时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有密切关系。在当时的英国人眼中,惩罚机构被认为是为男性罪犯设置的,女性是其中的异类,她们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但是政府对女性罪犯的司法判决仍显示出特殊之处。首先,相较于男性,女性在判决上较难获得赦免的机会。其次,妻子故意谋杀丈夫比一般的罪行判刑严重。虽然谋杀自己妻子的男人是有罪的,但这个罪责却因其家主的地位而被削弱,他们的行为甚至可以是免责的和正当的。
近代早期英格兰的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女性犯罪在社会上引起道德和秩序的混乱,面对不断加剧的社会矛盾,英格兰政府从经济、法制等各方面入手,“于情于法”对女性犯罪进行根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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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便是对女性进行一定的经济救助,经济困窘是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生存技能薄弱的妇女和寡妇构成了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是需要接受贫穷救济的人群。她们除了每周可以领到固定的救济金外,政府也会给她们安排一些工作,以发放佣金的方式对她们进行救济。
其次便是尝试引入离婚制度,家庭暴力、通奸等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世俗政府正视婚姻制度的变革。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婚姻制度上出现“司法分居”和议会立法离婚,如果配偶的一方发现对方有通奸或遭受虐待,可以向法院提请“司法分居”,可以将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解救出来,同时也使感情破裂的夫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感情的自由,以及避免一些因为婚姻不幸导致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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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代早期的英格兰面对的是一个激荡变化的社会,圈地运动、宗教改革、海外殖民、光荣革命等,各方面的变化使社会矛盾激化,问题丛出,犯罪情况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的女性犯罪也逐渐为人们所关注。相比于男性犯罪,女性犯罪的模式众多,不仅包括带有明显女性特征的咒骂、弑婴等罪行,还有一些情节严重的暴力罪行。
女性在动荡的社会中面临着严峻的经济问题,生存受到威胁,又饱受家庭暴力的摧残,加之婚姻制度的不健全,促使女性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问题,近代早期的英格兰政府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从于情于法的救助,到严酷制裁,起到了一定的成效。并为后世以及其他即将步入近代化的国家的女性社会治理提供了良好借鉴,也为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牛津英国史》
《英国法律史》
《英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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