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卷也不会做的《爱的春夏秋冬》——是时候面对正确答案了
2023-07-14 来源:飞速影视

原创: 车浩
昨天推送了一篇刑法题,凭借着朴素的正义感,大家都能发现这些人犯罪了…但是就像这位读者朋友所说:

不会不可怕,可怕的是一直不会。【高中数学老师经典语录】
今天就公布一下车浩老师给的答案,总共讨论了30个罪,包括重复罪名。需说明的是这些罪名均为涉嫌罪名,是否定罪还需要更多的细节论证,小说中只是描述了部分情节。
复仇者贺石涉嫌的罪名最多,是这场考试中的大型得分项目:

1.贺石醉驾且飙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按照114条论处还是133条论处,实践中存在争议。
2.日常生活中的欺诈含义广泛,但诈骗罪意义上的欺诈行为需要包含导致受骗者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贺石主观上并无骗取对方财产而不支付对价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自残能否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手段”值得讨论,需从社会一般观念判断被胁迫者心理是否受到足够压力。
4.贺石被动知悉内幕信息,不构成内部交易罪正犯,也难以被评价为两罪的帮助犯。
5.贺石若和何番有犯意联络,两人构成共同正犯;若无,贺石构成片面帮助犯和教唆犯;若无犯意联络,但何番知道是贺石灌醉,两人构成承继性的共同犯罪。

6.贺石的嘲讽对陈春跳楼有支配性作用,应视作故意杀人。若将嘲讽视作一种侮辱,则跳楼可视作侮辱罪成立必备的“情节严重”。
7.被他人制止属于未遂犯。
8.涉及被害人特殊体质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
9.从客观归责的角度来看,这里是一个有自我决定能力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
10.刑法219条的“商业秘密”是否应当被理解为中性的表述,还是带有不包含危害性的价值判断,需要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再来认定“真香”的问题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1.要考虑何番是否与陈冬有意思联络,若无则不构成犯罪。
2.陈春的认识错误属于针对熟人的主体身份认识错误,是对性的自我决定权本身的法益认识错误,该错误导致同意无效,不能作为排除强奸罪的理由
3.何番不具有本罪的正犯身份,但是可以与陈秋构成共同犯罪。


1.假药的危害性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刑八删除了原来法条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使得本罪由具体危险犯变成抽象危险犯。
2.欺诈发行股票罪可以成立单位犯罪,本案可能被认定为大山集团的单位犯罪。
3.以性关系本身作为交易砝码的,目前尚不能被认定是贿赂犯罪中的“贿赂”,但可以从代付嫖资这一角度切入分析。其中米兰非“卖淫女”身份,何番很可能不知道米兰是因收钱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这些情况都需要考虑。
4.任何药物都不可能保证毫无风险,关键认定是否在生产和销售一种超出可容许风险范围的药物。
5.“大山集团正在与外资合作准备资产重组”是较为典型的上市公司内幕消息。
6.三个问题:“真香”的药理风险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尚未公开时是否可以由非权利人擅自公开?陈春在被停职的情况下是否还属于“权利人”?


3.在认定陈秋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前提下,陈夏涉嫌构成教唆犯。
1.高价订购水果符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要件。
2.167条规定“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其中“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其被判决作为立案追诉为前提。
3.妨害清算罪与虚假破产罪有时候会被混淆,要以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来区分两者。

1.虽然陈冬一开始只是在内部员工集资,但是在员工介绍亲友加入时也乐见其成,这就属于“明知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以曝光床照威胁时,强度上是否构成“胁迫”值得讨论。米兰觉得对不住男友而服毒自杀,这种情形不宜认为强奸罪中致人伤亡的加重情节。

车浩老师在书中给出的答案万字有余,在此没有详尽写出。看完之后发现,车老师并没有直接地给出绝对性答案,更多地是提及其中要点并进一步追问。
答案不仅比题目字数更多,而且越看越觉得刑法是一门深不可测的学科……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找完整版解答研究,最后引用车老师在序言中的话作为本周试题小连载的结语:
开卷考试的最大困难在于,一份考题要不惮于正面迎战学生带进考场的所有资料,仍然能够实现其考查学生“理解和使用法律的能力”之目的。第一,要考查并促进面对生活事实发现法律问题的能力。第二,考查并促进对于刑法知识的体系性掌握。第三,考查并促进深度分析、正反辩驳的能力。
最后,希望法学院的考试能够有更加多元化的形式,真正发挥考查“理解和使用法律的能力”,而不是单纯的考查记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