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引发房产纠纷,前夫不服虚假上诉,律师:小心被判7年
2023-06-08 来源:飞速影视
前情提要:真实案例普法:离婚协议上赠与妻子的房子,离婚后还能反悔吗?
多次发现丈夫张峰婚内出轨后,舒媛决心离婚,并进行了精心的策划。
终于,张峰听从舒媛恳求,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后不久,张峰后悔协议中将房产赠与舒媛,不愿意配合过户。
舒媛以为离婚协议上的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抵赖不得,将张峰告上了法庭,却一审败诉。
律师釜底抽薪,否定了《离婚协议书》的赠与性质,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是在一审的另一个理由上,法官认为“要求把房屋判归我方所有”性质上属于“确权之诉”,而非分割共有房产的析产诉讼,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我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01 “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审判决书原文表述:“考虑到诉讼中原、被告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房产的购买、还贷情况,无法析分出被告张峰婚前首付、婚前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也是确权之诉,并非分割之诉,故原告舒媛可另行主张分割上述房产中关于婚后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的份额。”
二审法官依然聚焦我方的诉讼请求问题,判决我方败诉:“关于舒媛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的上诉请求,经查,案涉房屋因按揭贷款已设立抵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诉讼中,舒媛未能举证双方就房产的处理已经抵押权人同意或已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在此情形下,舒媛要求确认房屋权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舒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
舒媛败诉的原因在于诉讼请求写错了,不应该写请求“判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舒媛所有”,这是“确权之诉”。对于房屋所有权的确权请求,法官下判决时会有很多顾虑和需要查清的事实,比如:房屋有没有设置抵押权,提出请求的原告有没有购房资格,等等。
不动产确权判决书是国家司法权力的象征,它的法律效力可以对抗所有人,等同于房产证,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假设二审法官判决我方胜诉,基于二审判决书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权威性和可直接执行性,舒媛将可以拿着二审判决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要求房管局执行已生效的判决。房管局没有任何理由违抗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函,必须无条件给舒媛办理过户手续,而这样会侵犯按揭银行的利益,也可能破坏政府的房屋限购政策。
二审法院以此理由判决我方败诉,不得不服。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官援引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已经过时了。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取消了转让抵押财产需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这是不是意味着,背负按揭房贷的广大业主今后出售房产时都不需要提前还清银行的房贷和涂销抵押权证呢?不是的!当下的新法律不能用来要求过去的行为。根据“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新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典》生效前的按揭房产。
国家自然资源部出台的自然资发[2021]5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那《民法典》施行后办理的按揭房产呢?由于《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典》施行前,各大银行都修改了按揭贷款合同的内容,增加了“转让抵押房产须经银行书面同意”的条款。《民法典》承认和保护银行与业主之间的这种约定。
可以预计,《民法典》施行后,按揭房屋的转让、加名和减名,仍需取得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同意,法院可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或违反当事人的另有约定为由,判决不支持确权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应该怎么写才对呢?诉讼请求写错的责任在谁?现在案子还有什么补救的方法吗?
舒媛联系到我时,案件已经在二审上诉阶段,连上诉状都是之前的代理律师写好的。舒媛可以在二审开庭前临时把代理律师换成我和我的团队成员,但之前的一审起诉状和二审上诉状的诉讼请求已经固定,我们中途介入很难变更。我已经在接受舒媛的委托前反复声明这些风险,坦言二审改判的概率小,难度大,给她的胜算期待是六成。二审败诉完全在意料之中。
我先收到的是电子表格形式的二审判决书,看到“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字样,以为全案输了。我不惊讶,但有点失望,把结果截图发在工作群里,告诉舒媛上诉输了。
民事诉讼的规则就是这样,一审时的诉讼请求,通常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就必须明确和固定下来。一审判决结果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如果不服,上诉的实体性诉讼请求也必须和一审时保持一致。临危受命的代理上诉律师只能围绕着明知不可能赢的诉讼请求准备辩论工作。
事情突然反转。半天后,助理打电话给我:“飞哥,舒媛案没有输,我们是胜诉了的!你快看我发给你的判决书电子版原文!”
我喜出望外。看到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纠正一审判决、不支持张峰单方撤销的那一段表述后,我知道“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只是表面输了。法官留了一条出路,让我们换一个诉讼请求重新起诉。
我兴奋地给舒媛打电话,告诉她这个案件翻盘了、虽败犹胜。舒媛一时没反应过来。看完判决书,通过助理的讲解,她明白了:一审时写的诉讼请求错误,但我们依然可以通过另行起诉、重新立案的方法,变更成新的、可以胜诉的诉讼请求。
舒媛马上和我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新的法律服务合同。我们向第一次诉讼时的一审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代表舒媛正式进入与男方张峰第二回合的法律交锋。
在二次诉讼中,我们增加了两个主体:第三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城建支行。经过反复斟酌,我们代写的起诉状中新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张峰协助原告舒媛办理案涉房屋剩余贷款一次性清偿手续;原告在偿还案涉房屋剩余贷款后,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在案涉房屋已涂销抵押登记后,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这个新的诉讼请求,和败诉的前诉一审、二审诉讼请求“判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舒媛所有”有什么不同呢?
这涉及很深的民法原理,简单来说,新诉讼请求属于债权:我方请求的是相对方一个人(即张峰)尊重我的权利即可,所以我方的新诉讼请求是只针对张峰,要求的是张峰配合即可,通过对离婚协议的简单司法审查,法院就可以判定是否可以支持;而旧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范畴,请求法院以司法权力要求所有人尊重我方的这个权利,所以法院会非常慎重,需要考虑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政府部门的政策态度,和抵押权人(即第三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城建支行)的利益平衡。
我们的二次诉讼在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庭遇到阻碍。法官无法理解新旧诉讼请求的不同,口头答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给我们立案。我们提交了大量相同、相似案件的判决书,立案法官终于确定立案。
在法庭上,张峰的律师指责我们构成“重复诉讼”,认为二次起诉不应得到受理,要求法院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我们的起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指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被审理。这个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反复诉讼,以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节约诉讼资源,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和保障社会秩序。
我方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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