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2月份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固原交警积极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一盔一带”宣传治理,狠抓路面重点交通违法查处,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加大农村各类车辆综合治理等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现选取近期发生的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固原交警呼吁广大驾驶人朋友,吸取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3年02月04日,朱双某驾驶新A85***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与北海路十字路口路段处时,与王振某驾驶的宁DT6***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宁DT6***号小型客车乘客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机动车驾驶员在进入路口前没有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过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朱双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认定如下:当事人朱双某负主要责任,王振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3年02月09日,丁某驾驶宁DT8***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民族街74号门牌处左转弯掉头时,与黄彦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黄彦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丁某驾驶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黄彦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3年01月30日,买成某驾驶新A7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固原市原州区寨隆线85公里250米时,与裴小某驾驶的宁DT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宁DT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任海某、郭秀某、石福某、温福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买成某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的前车左转弯时超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买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裴小某无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23年01月20日,李富某驾驶宁DE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隆德县医院门口处时由于操作不当驶入路边绿化带,撞向路边路灯,致车辆、路灯、绿化带、树木、路桩及路灯上的挂件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认定:当事人李富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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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温馨提示
生命只有一次,要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请大家务必记住,永远不要为一己私利挑战规则!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要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遵守交通规则,参与文明交通,摒弃交通陋习,坚决抵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交通事故这只“老虎”带给我们的伤害。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原标题:《警示 | 2月份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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