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案】绑架儿童天理不容快破快审依法严惩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品 案
法律发展的历程,既是见证人类发展的社会历程,更是见证法官坚信法治、坚守正义的心路历程。法官在裁判中叙述着他人的故事,同时更是在讲述着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正义的守护。我们开设“品案”专栏,聆听法官们用自己的视角、笔触和真情讲述一个个案件背后的故事,希冀通过一个个有温度的故事温暖你我。
“品案”,是翻开一本本厚重的卷宗,回首那些承载着梦想和努力的岁月;“品案”,是沏上一杯热茶,用灵动的笔尖和一个个故人、一幕幕过往展开一段时空的对话;“品案”,更是用尚未磨灭的激情和热忱向那些曾经坚守的、还在坚持的、永远坚信的理想和信念宣誓致敬!
请您细品
绑架儿童天理不容
快破快审依法严惩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级高级法官 纪阿林
勤劳、朴实的农民吴一民,37岁,姜堰市兴泰乡何庄村三组人,夫妻俩在外从事大船个体运输,8岁的儿子与吴一民75岁的父亲在老家生活。
2004年12月4日,星期六,当天下午吴一民夫妇从外地将大船开回泰州,停在城南的周山河。下午5时,夫妻俩上岸准备到联华超市买些东西。
走到泰州体育馆旁边,吴一民手机响了,一看是一个号码为137开头的手机打来的。来电的人开口就说要向吴一民借12万元买车子,吴一民问他是谁?那人说是吴一民战友,是好朋友,就是不肯说名字。吴一民就把手机掐掉。一会儿对方又打进来,还是只说借钱,不说是谁。吴一民再次掐掉手机。第三次打进来时,吴一民听到儿子在电话里喊了声“爸爸”,吴一民问儿子旁边是谁时,儿子还没来得及说话,手机就被那个人接了过去,吴一民还是问他是谁,那人就是不肯说名字。吴一民说:“你不肯说,你就发短信告诉我你是谁。”
一会儿,吴一民手机接连来了两个短信。第一个是:“你想不想要儿子?”第二个说:“不要报警小心儿子。”
接到短信,吴一民立即打电话到老家何庄家中,查问父亲吴强:“吴伟(吴一民儿子)哪儿去了?”父亲讲不在家,就出去找,没有找到。随后吴一民父亲就用村部广播话筒在村里用喇叭喊。
吴一民对妻子讲:看来儿子被绑架了。
时间不长,那个137开头手机就打来电话,说:“你家怎么有动静的?”吴一民连忙说:“我叫我父亲找我儿子的。我现在已经晓得了,你要钱的话我给你,但要等到明天早上。”
吴一民与妻子商量一番,觉得只有报警!
吴一民打了泰州市公安局110,向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和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了案。因为发案地点在姜堰,夫妻俩打车去姜堰市公安局报案。
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值班室的一个小同志打电话告诉了我。我立即打电话给泰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问了吴一民电话报警的经过和他的手机号码。
我打通吴一民手机,说:“我是泰州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纪阿林,你刚才报警说儿子被绑架是什么情况?”吴一民把经过简要地说了一遍。我说:“你不要紧张,我马上叫姜堰公安局朱局长与你联系。”
我立即打电话给姜堰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朱国旺,要他确定一个地方接待吴一民夫妇,并让他主动通知吴一民,同时要他立即召集刑警大队干警。朱国旺局长说他准备在刑警大队一中队接待吴一民。
我随后与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吴阳支队长通话,让他迅速带人前往姜堰公安局。又与泰州市公安局八处处长康增跃、禁毒处处长金小军联系,叫他们与我一起去姜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
姜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是1985年至1999年时期的泰县(姜堰)公安局办公的旧址,2000年姜堰公安局搬进新办公楼后这里给刑警大队一中队办案。我到达时,朱国旺和姜堰市公安刑警大队大队长陈书根、刑警李华刚正在询问吴一民。吴一民谈到绑匪后来还给他发来一个号码为436开头的建行账号,说只要一打到这个账号,儿子就马上能到家。听不出打电话的人是谁,只听出是下河地区的口音。
绑匪又用131头开的手机号打给吴一民,要求尽快打钱。我们让吴一民讲晚上银行关门了,只能明天早上打钱,并讲一定会打钱,但一定不能伤害儿子。对方讲儿子安全没有问题,但不要为难四小舅佬。
我们问吴一民“四小”是谁?
吴一民讲村里一共有两个“四小”,都与盐城东台市溱东镇青浦有亲戚,舅佬都在青浦。
溱东镇是东台市嵌入姜堰市的一个镇,介于姜堰市沈高镇、溱潼镇、兴泰镇和兴化市戴南镇以及东台市时堰镇之间,而青浦是溱东镇紧邻溱潼镇和兴泰镇的一个大庄子,有青一、青二、青三、青四等四个村。我在姜堰市公安局工作时曾多次到青浦办过案。
我将吴一民的手机拿来,看了通话记录和短信。
137开头的手机第一次打进来的时间实际为17时22分,第二次是17时36分,第三次是18时07分。
发来的短信:
18时03分是“你想不想要儿子?”
18时06分是“不要报警小心儿子”
18时14分是“什么事”
18时26分是“不要耍花样”
18时37分是“怎么关机呀”
很快吴支队长带领刑警支队暴力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金马师、便衣侦查大队大队长李宏明等同志赶到。
我们一起商量了一下,鉴于绑匪用的手机号码一个是盐城移动公司的,一个是盐城联通公司的,而绑匪提到的“四小”的亲戚在青浦,决定由陈书根大队长带一个组去东台市公安局,由金马师、李宏明带一个组去盐城市公安局,同时姜堰刑警大队派员与兴泰派出所一起对何庄村围绕亲友、邻居进行秘密排摸。
我与盐城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姜学儒局长通了电话,请他们全力予以支持。
我让吴一民与我、康增跃处长、吴阳支队长、朱国旺局长都在刑警一中队的值班室过夜,那里有五张双层值班床。
陈书根大队长在凌晨3点打来电话,讲经过东台市公安局的工作,发现有线索与东台市溱东镇青二村13组和东台市五烈乡同意村相关。金马师和李宏明也打来电话,盐城市公安局经过工作,发现绑匪们到了盐城市阜宁县,姜学儒局长派盐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钱支队长带人将与他们一起去阜宁县公安局。我叫朱国旺局长打电话让陈书根大队长带他们这个组也赶往阜宁县支援金马师、李宏明他们。
12月5日早上7点绑匪打电话给吴一民,要求立即汇钱。我让吴一民讲要等银行开门。
上午8点15分,绑匪等不及了,用131开头的手机发来短信:“怎么还没有动静?快点”。朱国旺安排刑警大队一名刑警与吴一民去建行汇款。我讲:“不要汇整数,先汇个零头,慢慢来,拖时间。”几个人商量后,觉得不能多,但也不能少,先汇款7500元,如果绑匪还要,就说身上只有这么多,正向亲戚筹款。
在赶往建行的途中,绑匪又用131开头的手机发短信:“办好了没有”。
在建行,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要求汇款必须填写对方持卡人的名字和地址,吴一民打来电话问怎么办,我说这很好,就向绑匪要,他不肯的话,就说银行说不填就不好汇款。
开始绑匪不肯提供持卡人名字和地址,后来可能与同伙商量了,又打来电话说名字叫王勇,地址是东台市时堰镇。
汇款后,吴一民打电话告诉绑匪,已经汇了7500元,请他们把儿子照顾好,一会去公路站(帮助运输的单位)去拿钱,钱到手后就会汇给他们。
由于刑警一中队没有食堂,我们到姜堰市公安局食堂吃饭后,就把指挥部移到局里。姜堰市公安局局长顾龙秀从兴化老家赶到局里,姜堰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高永明也闻讯来到姜堰市公安局,我们一起研究怎样侦破此案。
上午近11时,金马师从阜宁打来电话,工作有了一些进展,经盐城市公安局侦查,其中一个绑匪的哥哥叫戈悦发(化名),是东台五烈人。另外,绑匪们可能落脚在阜宁县益林汽车站附近。他还说,阜宁建行只有县城一个柜员机。我要求他们派一个组赶往益林,尽快摸清绑匪在益林汽车站附近的具体位置,同时派一个小组守在柜员机附近。
益林是阜宁县西南的一个镇,东与阜宁县东沟镇相连,南与淮安市楚州区流均镇、建湖县九龙口镇、建阳镇交界,西与阜宁县古河镇、罗桥镇毗邻,北与板湖镇接壤,距阜宁县人民政府26公里,从阜宁县城到益林需要半小时以上。
吃过中饭,我、顾龙秀局长、吴阳支队长、朱国旺局长与吴一民一起在姜堰市公安局大院里等待绑匪的电话,也等待金马师、李宏明他们的消息。

12月5日午后顾龙秀局长(左1)、我(左2)、吴一民(左3)、吴阳支队长(左4)一起在姜堰市公安局大院商量如何与绑匪周旋。
一会儿,绑匪又打来电话,问吴一民的款子筹得怎样。吴一民按照我们事先商量的,说要求他们先把儿子放掉,绑匪说钱一到手就放人。吴一民讲,到了公路站,由于是星期天,没有人上班,就向亲戚借了一万元,马上汇给他们,其余的钱继续准备,随后就汇款。绑匪叫先把一万元汇过去。
这时,金马师大队长打来电话,已摸到绑匪们住在益林汽车站旁边的一个店里,而且知道是两男一女。我说为了确保小孩的绝对安全,防止绑匪狗急跳墙,必须等绑匪其中的人去取款,旅馆里人少了再先救孩子,减少解救小孩的压力,而且要动作迅速,出其不意。
我对吴一民说:“你马上去建行汇款,但动作要慢,与我随时保持联系,等小孩解救后再汇款。如果绑匪催的话,就说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堵在半路上。一定要为解救小孩和抓获绑匪多争取一点儿时间。”
14时20分,李宏明大队长打来电话,说刚把小孩从益林汽车站小店里解救出来,两个男绑匪去取款子了,店里只剩下一个女的与小孩在一起。
我立即打电话告诉了吴一民。
15时10分,金马师、陈书根他们在柜员机旁边把正在取款的两个绑匪当场抓获归案。
我立即打电话给姜学儒局长,对盐城市两级公安机关的全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当晚,犯罪嫌疑人被押回姜堰。

朱国旺局长(左1)迎接从阜宁回来的干警

晚上在姜堰市公安局门口,陈书根大队长抱着解救的小孩从警车上下来。

高永明书记(右1)、我(右2)接迎凯旋归来的干警

陈书根大队长把小孩交给母亲

高永明书记(右1)、我(右2)、顾龙秀局长(右3)与小孩及其母亲在一起

顾龙秀局长(右1)慰问李宏明大队长(左2)

高永明书记(右1)向李宏明大队长表示感谢
两个男性犯罪嫌疑人,一个叫蒋单华(化名) 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是何庄村其中一个“四小”舅佬,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住东台市溱东镇青二村三组,家有父母、妻子和一个4岁的儿子。妻子和儿子因为他被判刑就离家出走了。另一个叫戈悦鸣(化名) 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住东台市五烈镇军意村二组,家有父母和哥哥。而那个女的,还不满16周岁,是戈的女朋友。
根据交代,蒋单华有一个姐姐嫁在姜堰市兴泰乡何庄村,所以认识了何庄村三组一个姓陈的,两人一起在2003年11月6日凌晨到姜堰市沈高镇河横村,扒墙洞进入双凤油脂厂内,盗窃菜籽16袋,计1280斤,价值人民币4090元,两个人因自愿认罪,2004年3月2日被姜堰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戈悦鸣的外祖母是青浦人,姐姐也出嫁在青浦,辍学后2004年夏天戈悦鸣就到青浦青二村一个姓姜的师傅后面学修摩托车,遇到常在师傅店里打牌的蒋单华,很快就成了朋友。蒋单华总想弄钱,盗窃容易被抓住,就想到绑架勒索钱。有一天,蒋请戈吃饭,戈坐在蒋的那辆黄色摩托车后面,蒋问想不想发财?戈问怎么发法?蒋说绑架一个小孩,把他带到外地,向他爸爸要钱。戈问有没有危险,蒋说没事的,人家不在乎这几个钱,而且公安局也发现不了。
戈就答应了。
自从两人合谋后,蒋单华就开始物色对象,注意留心哪一家有钱,又有小孩。正好蒋单华大姐家房子装修,他就去帮忙,知道大姐前面人家有个小孩叫陈浩,小名叫“豁嘴儿”,爷爷做生意有钱。于是就与戈悦鸣密谋绑架陈浩。两人来到何庄,正好蒋单华的8岁外甥掉在河里,就带外甥去浴室洗浴,在路口遇到陈浩也去浴室洗澡,蒋单华把戈悦鸣也叫到何庄浴室。洗澡后,与陈浩接触了一下,戈悦鸣说什么也不肯动手,他对蒋单华说这个陈浩太凶,不好下手。这次没有绑架成功。
从这以后,蒋悦华想到要绑架,就要找个能藏人既隐蔽又安全的地方。他想起了1996年到1998年打工的阜宁县罗桥砖瓦厂,就约戈悦鸣一起去看一下。
一年前,戈悦鸣到溱东中学玩时认识了初一班一个女学生,2004年11月这个女学生辍学,她父亲在无锡为女孩找了一份做缝纫的工作,戈悦鸣通过QQ聊天得知女孩下落,就到无锡把女孩带到姜堰市溱潼镇玩了几天,后带回家中。戈的母亲说街上失窃几辆摩托车,派出所怀疑是戈悦鸣偷的,到家里查问戈悦鸣去哪儿了。戈悦鸣一听连忙打电话给蒋单华,蒋单华说:“我带你们去阜宁罗桥窑厂(砖瓦厂)躲一下。”蒋单华开着摩托车到戈悦鸣家,把戈悦鸣和那个女孩带到溱潼镇,然后乘汽车到盐城,转车到阜宁县罗桥砖瓦厂。蒋单华对砖瓦厂老板王瑞美说,朋友谈了一个女孩,女孩家不同意两人在一起,想暂时在这儿住几天。老板就同意了。蒋单华还向老板借了200元钱,第二天将女孩留在砖瓦厂,两个乘车到泰州西站,找到一个办假证的,办了一张名叫“王勇”家庭住址“东台市时堰镇陶庄一组”的假身份证。
两人来到溱潼镇在一个叫喜喜洋的饭店吃饭,蒋单华告诉戈悦鸣说这次想绑架大姐家邻居吴家的儿子吴伟,因为吴伟与他外甥处得好,也认识他,好骗。还有吴家前些日子刚卖掉一条大船,手上有钱,勒索吴十多万元不成问题。但要把吴家的情况再摸清楚。这样两人先分了手,戈悦明去阜宁罗桥陪女朋友,蒋单华去了何庄摸情况。
摸了情况后,蒋单华来到盐城,用假身份证办了建行的存折和卡,到罗桥的手机店办了一张号码为137开头的移动公司手机卡,告诉戈悦鸣摸到的吴家的基本情况。
12月3日两人一起乘车到溱潼,晚上用蒋单华的驾驶证登记住在溱潼绿缘旅社。12月4日一大早,两人乘帮船去何庄,蒋单华让戈悦鸣在外面,自己到了大姐家,等姐姐上班后,他叫外甥喊吴伟一起到溱潼街上玩。外甥在村卫生室找到吴伟,蒋单华对吴伟说带他去溱潼街上玩,去找他爸爸。四个人乘帮船到溱潼,在溱潼街上买了一些东西,然后蒋单华骗吴伟说爸爸到了泰州,叫吴伟跟戈悦鸣去泰州找爸爸。开始吴伟不肯,说还有作业没有做好,后来又要蒋外甥一起去。蒋说:“你先去,我们帮你拿作业,马上就到。”并喊了一辆面的车将戈悦鸣和吴伟送上车,戈悦鸣把吴伟先带到戴南,再坐车到盐城。蒋单华把外甥送回何庄,要求外甥不要把到溱潼的事告诉其他人。他乘车去阜宁,半路上打电话与戈悦华联系,戈说到了盐城,蒋说他到了北安丰,要戈把孩子直接带到窑厂(砖瓦厂)。
蒋到达罗桥镇遇到正在街上玩的戈悦鸣的女朋友,对她说有个亲戚的小孩来玩,叫她帮助看好。到砖瓦厂时,戈悦华说吴伟闹着要回家,蒋骗吴伟说这里离家远了,他爸爸的船开到南边去了。吴伟说要吃桔子,蒋上街买了桔子哄住吴伟。然后,到室外由戈悦鸣用137开头的号码打电话给吴一民要的2万元钱。
晚上7点,蒋单华的大姐打电话给蒋问是不是他绑架了吴伟,蒋说他没有参加。为证明他没有参加绑架,他让戈悦鸣回了一个电话给大姐,说绑架与蒋无关。他还要求戈悦鸣用自己的手机131开头的打给吴一民,要求尽快打钱。
第二天早上,蒋单华让女孩带吴伟去网吧,自己与戈悦鸣在去阜宁县城的路上催吴一民尽快汇款,在7500元到账后,到阜宁县城取出3000元。回到罗桥砖瓦厂后,四人一起用5元钱乘摩的到阜宁县益林镇汽车站。午后,将女孩与吴伟留在益林汽车站,蒋、戈两人到阜宁县城的建行柜员机去取款,直到被抓获。
2005年3月2日姜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蒋单华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五百元;对戈悦鸣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九百元。
戈悦鸣不服上诉,2005年4月5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历来是予以依法严惩的!
原标题:《【品案】绑架儿童天理不容 快破快审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