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第三期】“你追我赶”致人伤责任承担需按责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饶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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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课堂第三期
“你追我赶”致人伤 责任承担需按责
——张某甲与某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5日晚第一节晚自习下课时间,余某甲、张某甲、赖某某、张某乙四人玩“追赶‘抓’人”,四人商定以“黑白配”猜拳方式确定“谁追谁”。余某甲输了,就由其负责追赶张某甲、赖某某、张某乙三人。游戏开始时,余某甲先以张某乙为目标,循张某乙方向跑去。在众人奔跑过程中,张某甲往左前方向(即连廊方向)前奔跑,但速度较慢。余某甲在后面追赶张某乙,当看到张某甲时,由于自身速度快,刹不住,余某甲右肩膀在张某甲左侧后方撞到张某甲左肩,张某甲身体失去平衡,向前摔倒,右手先撑触运动场草地,倒在草地上。余某甲、赖某某、张某乙等同学发现情况后,马上扶起张某甲回教室。回教室后张某甲感觉手特别疼,便在余某甲、张某乙等同学的搀扶下,到学校校医室就诊。校医观察伤势后,初步判断可能为右手骨折,当即建议班主任联系家长,来校接张某甲去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
班主任接到报告后当即联系张某甲家长。
裁判结果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余某乙、余某丙(二人为余某甲的父母)应赔偿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9586.67元。抵除已赔付的30600元,尚应赔偿68986.67元;
二、学校应赔偿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5266.67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本案余某甲、张某甲、赖某某、张某乙之间的“游戏”是否构成自甘风险?二、案外人赖某某、张某乙应否对张某甲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三、张某甲的各项诉求是否合理、合法?四、余某甲及其父母、学校应否对张某甲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适用“自甘冒险”需满足三个条件:1、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2、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3、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具体到本案,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理解,“追赶‘抓’人”游戏出现人身损害后果并非“意料之中”的正常现象,不能扩大认定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学校主张本案适用“自甘冒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案外人赖某某、张某乙虽为案涉游戏参加者,但游戏中,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各自奔跑,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余某甲“由于自身速度快,刹不住”,撞到张某甲左肩,致张某甲身体失去平衡,向前摔倒,赖某某、张某乙的行为与张某甲受伤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两人对张某甲受伤存在过错。如果苛责赖某某、张某乙需承担赔偿责任,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利于构建健康、和谐的同学关系,故本院对各被告要求案外人赖某某、张某乙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余某甲的行为是造成张某甲受伤的直接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甲自愿参加游戏,奔跑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余某甲快速跑来时未能及时躲避,应认定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学校作为封闭式管理的全日制学校,应尽更高要求的管理、教育职责,但在案涉事故发生时未安排老师或其他教职工对走廊、教室、操场等场所进行巡查,在校医得出初诊结论后未能及时将张某甲送医,存在管理上的缺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各方的举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余某甲、张某甲、学校的责任比例为:55%、20%、25%。
案例注解
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如果学生的玩耍行为在正常的范围内,由于偶然的、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过错。但未成年对危险的认知和危险的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危险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我们因对学生受伤的不同情境进行区分,来确定不同的侵权主体之间的赔偿责任问题。
(一)当学生之间因追逐打闹发生意外受伤时,赔偿主体应当是学生家长和学校。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理所应当的对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又对学校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九十九条、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校园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成为学校最终能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三)校外人员等第三人进入学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撰稿:李晓纯
原标题:《【民法典小课堂·第三期】“你追我赶”致人伤 责任承担需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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