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飞来横祸”,谁来担责?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天有不测风云
人有旦夕祸福
遭遇“飞来横祸”
到底该由谁来担责?

近期,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某通信公司赔偿原告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5077.91元。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侵删)
2021年2月9日15时30分许,原告蒙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水尧村往永康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水尧至永康4公里 50米处时,道路右侧电杆(系某通信公司电杆)斜倒下来与原告额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头部受伤。后原告被送到荔波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中、西医诊断为:筋伤、血瘀气滞证、头皮撕脱伤、上唇皮肤挫擦伤。2021年12月2日,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误工期为45日、护理期为70日、营养期为15日;(二)后续医疗费预计人民币13200元-22000元。面对“飞来横祸”,蒙某某与某通信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车辆驾驶的周围环境虽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从生活日常经验无法预判经过事发路段时通信杆会倾斜倒下,因事发突然,原告也无法紧急避险,故法律不能苛求原告对于即将发生的事故有一定的预见性。被告虽提供巡检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没有过错,且被告认为通信杆发生倾斜系本案第三人施工所致,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涉案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施工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告某通信公司作为案涉通信杆的所有者,负有对通信杆维护、管理的职责,应对通信杆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推定被告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突发的物件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是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作为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应当加强管理与维护,适时排查安全隐患,及时维护修缮。同时,作为受害人应当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尽可能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保留相关就诊记录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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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飞来横祸”,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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