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汉朝的赦免制度

2023-05-04 来源:飞速影视

浅析汉朝的赦免制度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为强盛的朝代之一,汉朝的存在无疑直至如今都是令中国人感到自豪骄傲的事情。在汉朝时期,中国成为亚洲乃至世界范围内在文明、军事、政治、经济都位居前列的国家,带领中国人民走向了时代的顶峰,更奠定了一个民族的称谓,其影响力绵延至今。
可以说,汉朝在中华民族精神品格的塑造过程当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此强盛的一个国家,其背后自然也存在着灿烂的文化与诸多支撑起日常运转的政治制度,而赦免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一、赦免制度在汉朝的设立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1、中国的赦免制度由来已久
赦免,意思就是减轻或者消除罪犯应当遭受的刑罚,是法律层面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则在几千年前就已经使其得到运用。虽然现如今对于赦免到底是在什么时候出现在中国历史之上,这一点已经很难得到具体精确的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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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现如今的一些考古发掘及史料证明,部分学者认为中国最早在尧舜禹时期便开始实施,《尚书·舜典》当中“眚灾肆赦”、“流宥五刑”的记载就是形容的与赦免性质相类似的行为。
除了《尚书》外,在其余先秦古籍,如《易书》《周礼》《尚书》当中都有着相关记载,尤其《周礼》当中更是对赦免一事还作了分类归纳,这就再度证明了赦免制度在中国的由来已久。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虽然混乱的政治格局使当时成为了礼崩乐坏的时代,人们对于礼法的认同观念相比之前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赦免制度在此时却依旧得到了较大发展。一方面,此时有关赦免的记载变得更为清晰明了,足以证明它在这一时期获得了较大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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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赦免开始从赦免某一人的具体行为扩大为一个国家和政权当中的所有的犯罪,这就为汉朝时期赦免制度的成型奠定了基础。
还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这些发展,赦免制度逐渐成为君主巩固自身统治、维护社会稳定的常见手段之一,不再仅仅只是具有法律意义。因此,直到汉朝建立之后,赦免制度在中国其实已经较为完善,这是其能够发展出赦免制度的重要基础。
2、儒家思想影响下对于宽仁的重视
作为自汉武帝之后就在中国占据思想主导地位长达数千年的理论,儒家对中国的影响可谓无比深厚,而汉朝时期的赦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受到它的影响才逐步建立起来。在儒家思想当中,“德主刑辅”一直是一个重要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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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的儒学大师董仲舒看来,德教才应该是治理国家所主要采取的手段,刑罚只能用来起辅助作用,绝不可将其过分应用。
因此,为了表现出宽仁的治国政策,汉朝皇帝往往选择将赦免某人的罪责作为一种自身仁德的体现,如汉章帝便曾发布“其大赦天下。诸位犯罪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的诏令。纵观两汉四百多年,这样的行为可谓数不胜数。
另外,儒家理论当中的“民本”思想也是推动汉朝赦免制度形成的重要因素。早在《尚书》当中,“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这样的言论便已经出现,足以反映出民本思想在中国历史上的发源之早。
此后在春秋战国时期,民本思想在包括孟子、荀子等儒学大师的研究下走向更加完善的地步,成为儒家思想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此后自然也对汉朝统治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赦免部分囚徒自然能够反映出他们对于民众生命的重视关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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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汉朝大赦一般都是出现在春秋两季的农忙时节,这也是汉朝统治者注重农业生产的有力表现之一。
最后,儒家本身在法律层面的伦理思想与赦免制度有着些许相得益彰的意味。在儒家看来,道德应该是法律的准则和引导,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中国特有的儒学化法律便就此产生。在这种环境当中,法律的判决经常受到来自人情道德伦理的影响。
也就是说,若是某一桩犯罪是在符合人们心中道德标准的情况下进行,那么犯罪者往往便会被减轻刑罚乃至被赦免。
相对应的,若是某一桩犯罪本身并未犯下多么巨大的错误,但只要它违反了人们心中的道德标准,便会遭到更加严苛的审判。这一判决思想在中国社会贯穿千年,直到清朝时期仍然有着诸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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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汉朝赦免制度的简单介绍


1、赦免的类型相当多元
由于在封建王朝时期,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一人,这导致赦免这件能够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事情,仅仅只是看皇帝自身的意志而已,最终造成了汉朝时期赦免类型相当多样的现象。而在所有的赦免类型当中,大赦是最为重要也最为普遍的一种。
从影响力上来看,大赦遍及全国各地,从中央到地方,从城镇到乡村,同时除了少数实在罪大恶极的罪犯以外,几乎所有的犯罪者都能够被赦免。甚至在某些时候,一些犯了谋逆之罪的人也可以受到赦免。
而从次数上来看,大赦虽然波及甚广,但却并非什么几十年一次的惊天大事,如汉高祖刘邦在位十二年间便曾颁布足足九次大赦命令,这就再度增加了大赦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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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特赦的影响力和实施主体就要更为受到限制一些。顾名思义,特赦就是指对某些特定的人或者某些特定之罪进行赦免。中国历史上最早有关特赦的记载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秦昭襄王曾经下令“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汉朝统治者则在此基础上独创了录囚制度来实施特赦行为。
西汉时期,汉朝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对犯人进行询问以及审判,若是发现他有所冤枉,那么便会将其赦免。东汉时期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就连皇帝都经常亲自下狱审问犯人,并且在有些时候赦免他的罪责。从这个角度来看,特赦的出现及发展是伴随着录囚制度而进行。
特赦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罪,而曲赦则是针对特定的区域。虽然有关曲赦的名称是直到西晋武帝时期才出现在史书当中,但曲赦这一行为在汉朝时期却是实打实的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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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汉高祖刘邦执政期间,他便曾经做出将赦免东阳地区囚犯的做法,之后汉文帝赦免济北方的吏民,汉光武帝在天水、陇西、安定等地区实施赦免行为,其实都是曲赦的有力体现。
同时,相比较于大赦和特赦这两种需要在遵循特定的规章制度才能进行的赦免类型,曲赦的进行则要更具有灵活性,不仅受到赦免的地区本身能够随意被组合,被赦免的犯罪类型也同样可以被特别规定。当然,汉朝的赦免类型远远不止这三种,其余还存在如赦徒、别赦的情况,可谓不一而足。
2、赦免的程序也逐渐变得完善
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赦免自然需要相应的程序来进行,这才能够显现出它的正规性和完备性,汉朝也因此有着一整套有关于赦免的礼仪。首先,赦免肯定需要有人来进行提出,其主体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皇帝主动提出、罪犯自己提出以及其他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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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皇帝一般会在国家发生重大事件或在某些重要场合当中主动提出,如改元、登基、立储,都能够对国家产生一定影响。
罪犯自己提出是为了洗刷自己的冤屈,不多做解释。最后,他人提出则是由罪犯本身的亲属、同事、学生等来进行,如果罪犯在狱中便死亡,那么这一行为能够使受到其犯罪的牵连者被赦免。
当赦免一事被提出后,赦免诏书的规定便需要统一日程地跟上脚步。由于汉朝统治者在不同时期受到了不同思想的影响,这导致赦免诏书在不同时期也呈现出不同的风格,如汉朝初年的诏书较为简单明了、只是说清事情的原委,汉朝中后期则开始充斥大量的儒家言论和语句,反映出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
当诏书被皇帝批准颁布以及丞相的审阅后,便会在不同的机构之间由上而下地被送往执行,这也是赦免的最终流程。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使广大百姓感受到皇帝的仁德,政府还会专门派人给百姓讲解诏书当中的内容,从而显现出皇恩浩荡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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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总的来说,汉朝时期的赦免制度不仅总体呈现出较为完善的状态,无论是从实施类型还是从实施过程来看都是如此。
事实上,赦免最开始的出现其实只是为了弥补法律制度不够完整的缺漏,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它逐渐沾染上了更多的政治意义,成为封建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笼络人心的重要手段,其转变历程和幅度不可谓不大。
当然,尚且不论这些统治者实施赦免的目的如何,但对于在赦免制度下能够保全性命的人来说,赦免对他们的影响是极为重大的,这不得不使他们感恩戴德。

参考资料:


《史记》——司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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