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妇女起诉其丈夫的私生子,要求967万赔偿,他如何证明自己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广东一妇女起诉其丈夫的私生子,要求967万赔偿,他如何证明自己?
电视剧里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穷人的儿子,忽然发现自己的父亲是个亿万富翁,他和他的儿子重逢,他以为他会走上人生的巅峰。现在,这种情况正在发生。
从法律上讲,未结婚的男女所生的孩子为“无婚生子”,即民间所说的“私生子”。非婚生子女通常由以下几种情形组成: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强奸妇女所生子女。

广东一妇女起诉其丈夫的私生子,要求967万赔偿,他如何证明自己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无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个条例旨在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尽管从出生形态上看,非婚生子女是不合法的,但其子女却是清白的,因此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等同,与婚生子女享有抚养、继承遗产的权利。
但在合法的婚姻中,一个私生子却会危及到妻子和孩子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财产纠纷,那该如何是好?广东省江门市一名女子日前向一名私生子提起诉讼,要求一千万的赔偿金。
个案
刘某,1951年出生,来自广东江门,1981年与阿珍结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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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以其独特的碉楼而著称,是全国知名的侨乡
1997年,刘某46岁,与26岁的严燕相识,其自称未婚,刘某的知情人也告知刘某未婚,基于对刘某和他的朋友的信任,严妍与刘某交往,不久便同居。
1998年,刘某与燕子的孩子降生,孩子出生后,严燕一直催着刘某把婚事办妥,刘某只好对小燕说:“我已经成家了。”
知道自己无缘无故地毁了人家的家,燕子感到羞愧和愤怒,一怒之下,她和儿子一个人从广东返回湖南。此后,小燕在湖南工作、生活,儿子也跟着母亲的姓氏李某,同样在老家长大、读书。
时间一天天的流逝,18年的时间一晃而过。在过去的18年里,刘某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攒了一笔可观的财富,并在多个工厂外租,以及其它产业。
父子相见。
2016年,李某因未上大学,与一位好友一同前往广东工作,严燕担心儿子,辗转将此事告知刘某,并请刘某照看好自己的儿子。当时65岁的刘某十分兴奋,于是与儿子相见。今年45岁的燕子应刘某的要求,从湖南老家迁往广东,与刘某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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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就是如此,有的人高兴,有的人难过,一家人其乐融融,阿珍一个人和四个女儿相依为命,她心里充满了仇恨,但又无可奈何。久而久之,两人都默认了对方的存在,李某和四个妹妹偶尔也会联系,彼此都叫她大姐、二姐、三姐、四姐。
今年一月,70岁的刘某因病入院,阿珍和他的两个女儿都在医院照顾,此时刘某提出了自己的遗产分配问题。刘某对阿珍说,他的银行卡里有近四百万,但燕子并不知情,会将这笔钱转到阿珍身上,而他的车子后备箱中,还有三百八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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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等她开车去取的时候,她才发现,自己的车里,竟然只有二十万了。
刘某立即打电话询问燕子是否收了钱,燕子坦白收了钱,并在电话里对刘某说,她(阿珍)要跟我走法律途径,所以我只好把钱收了。
刘某之子李某也赶到了医院,在医院内,她与其兄长交谈,并将谈话过程全部记录下来。
听录音,李某询问是否从父亲的车里拿走了钱,李某说:“我告诉你,是240万,再加上你的二十万,一共是240万。”李某说道:“我不知道后面有多少个行李箱,里面有一个军绿色的行囊。我爸把东西都交给我了,我拎着包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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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说,她将这笔钱带回了湖南,李某询问李某为什么要将这笔钱带回湖南。
刘某因抢救无效而去世。
刘某过世后,阿珍义愤填膺地将李某和严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害共计967万元。其中有:
1、近几年刘某5个工厂的营业收入217万,李某转移的现金、存款共计630万元。阿珍说,自2016年起,燕子、李某与丈夫刘某住在一起,刘某年事已高,其5个工厂的日常管理工作,都是燕子、李某在打理,而燕子和李某则是经营其他行业的收入,这笔钱是夫妻共有的,所以双方应当归还。
2、刘某为李某购置了两处房产,分别为李某购置了一部汽车、一部摩托车,共计20万元。阿珍说,李某刚从中学毕业,刚工作没几年,根本没那么多钱买车、买房子,这套房子和车子虽然是以李某名义上的,但却是用刘某的钱买的,理应退还。
对阿珍的控告,李某与燕子有何感想?
1、燕子与李某承认,他们从车里拿走了220万,但对其余财物却不认同;至于车子和房屋,李某表示,买房所需资金来自湖南老家,而车子则是靠自己打工挣钱,阿珍则表示,她无法挣钱,属于教育歧视。
2、李某认为,父亲生前曾出具《协议书》,证明阿珍结婚时有过失,阿珍与刘某约定,阿珍无权继承婚约,阿珍和四个妹妹签字同意。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显然,阿珍已经放弃了对刘某所处置的财产的处置权利。
3、就算阿珍想要这笔钱,她也是刘某的亲生骨肉,她总是称呼刘某为父亲,刘某的四个女儿则是她的妹妹,这一点,所有人都看在眼里,也得到了姐妹们的认同。自己身为刘某之子,与四位妹妹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阿珍既然要向法院提起220万,那么就应当将父亲的全部财产都拿出来,平分。
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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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此案的初审法庭
法院一审认定,该案属民事侵权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以人为先,以人为证据”的原则:
1、关于李某关于阿珍放弃夫妻共有财产的《协议书》,阿珍不承认这是她的签字,而且《协议书》的内容与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共有财产权利相抵触,故刘某与阿珍的婚姻关系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关于李某以其为刘某的非婚生子女,应当有法定的继承权,但由于李某没有出具法定、有效的亲子鉴定证明,故李某没有继承权。
3、关于380万刘某的汽车尾箱。尽管阿珍主张380万元,但是从录像中可以得知,李某仅得到220万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别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按实际发生的市价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赔偿”,严子、李某没有经过刘某、阿珍的同意,就从刘某华的车里拿走了东西,这是对刘某、阿珍的正当权利,属于违法行为,李某应该退还220万元。
4、关于刘某217万元及其余630万元,阿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为李某,根据“以人为先,以人为先”的原则,其应负举证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
5、关于李某的财产和汽车,虽然阿珍称刘某替他买的,但是没有任何相关的证据,而且由于李某都是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因此法院不支持这一部分。
一审法院最后裁定:阿珍与李某应退还220万元。
第二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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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此案的第二法庭
经一审判决,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案件进入第二审。李某的身份在第二次庭审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某坚称自己是刘某之子,而录音亦能证实四姐妹均同意,因而刘某的遗产与四位妹妹均有同等的继承权,而220万已被收回,刘某其余的财产亦应由其平分。
但由于刘某生前没有与李某进行过 DNA检测,所以不能作为夫妻关系的证据。由于刘某已去世,李某向法院提出与四位姐姐进行血缘关系鉴定,以证实其与四位姐姐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
但是,这一请求遭到了四位姐妹的反对,并被法庭驳回。
最后,一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李某、严燕两人应退还阿珍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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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案件判决
本案中的两大主要法律问题
1、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李某的身份?
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 DNA的鉴定方法具有简便、准确等特点,对确定双方的亲子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确定父子关系的类型。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如果父母对父子关系有争议,并且有合理的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或否定父子关系。亲子关系诉讼是一种身份关系的诉讼,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诉讼为非婚生子女,多数为未结婚所生的孩子,若男方未尽赡养义务,则由女方提出诉讼,以证实其父子关系,并由法院判决其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类是婚生子女抵赖,这种情况多见于夫妻双方,通常情况下,男方否认与子女有血缘关系,提出离婚,不承担赡养责任,甚至可以向女方索要赡养费和精神损失。
图像定位
(2)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在法律上,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鉴定机构必须是中立的,因此,如果要获得法庭的认可,就需要双方或者是有资格的亲子鉴定机构来进行,双方都要积极配合,并且要对鉴定结果进行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获得合法的认可。
如果一方不赞成,或者不赞成,那就不能证明这份亲子鉴定的正确性。在现实中,也有一些人会偷偷保留对方的头发、烟头来进行亲子鉴定,但在法律上,这样的鉴定是不会被接受的,因为样本的科学性和精确度都不能保证。
因为四个妹妹都不同意,所以 DNA鉴定是不可能的。
(3)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中,还应兼顾家族道德。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亲子鉴定也可以通过推定的方法进行:一方提出诉讼,要求证实或者否定父子关系,并且已经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并且不愿意进行亲子鉴定,则可以认为是父子关系。
但是,鉴于父子关系具有明显的道德伦理特征,因此,关于父子关系的推定原则仅限于父母与子女,而非兄弟姊妹。一般情况下,法律只会强制父母进行 DNA检测,而不会强制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去做 DNA鉴定,因为这是父母的过错,而不是婚姻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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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为什么不同意阿珍的其他700万请求?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除其他情形外,其他情形不能成立。在判决之前,如果一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则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的由来,你既然提出了这个要求,就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要求是合理的,并且要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如果对方提出了合理的异议,而你却不能辩驳,那么,这份证据就会被抹杀。
虽然阿珍开出了一千万的赔偿金,但剩下的220万,却是确凿的证据,所以,法院也就同意了。
此外,该案的一审诉讼费为90,000元,二审为70,000元,阿珍支付70%,而燕子、李某则占30%,这笔钱也不少。主要是因为,这件案子涉及到了一千万,所以,法庭要对这件案子进行全面的调查,以确定真相。
我想问一下,你们对这个决定,有没有异议?你觉得李某是否该退还220万?欢迎大家评论。
参考资料:江门市新会区《XX珍、 XX燕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XX珍、 XX燕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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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案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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