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之绊,推理小说常见问题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推理小说指的是以推理的方式解开谜题的小说,一般来说,推理小说都是为了要找出杀人凶手,当然,也有些小说例外,没有凶杀,不过,一般也都和离奇的案子有关。
推理小说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欧美发展起来,后来又在日本风行了开来,推理小说的美妙之处就在于它是一种能够让人变聪明的小说,通过科学而逻辑的推理,运用法医学、痕迹学、物理、化学等各种学科的知识,抽丝剥茧,拨开层层迷雾,找到事情的真相,这就是推理小说。好的推理小说能够让人随着推理故事的深入锻炼头脑,掌握严谨的逻辑能力,扩展知识面,而推理小说的结局一般都是抓住了坏人,被害人沉冤得雪,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弘扬社会正义,体现社会正能量的作用。
推理小说有很多类型,而本格派一般被认为是推理小说的主流正统类型,它以破解谜题为主,此外还有社会派、法庭派等其他派别。

只可惜,很多文学评论家认为推理小说缺乏小说类型学视野和方法,所以认为它处在文学边缘地带(见谢彩的《中国当代侦探小说研究与批评的几个问题》),很多自以为高雅的人士都对推理小说不以为然,甚至嗤之以鼻,更有个别人认为推理小说中有死人,那就是宣扬暴力和残忍,就应该被排斥在文学大家园之外。
我个人认为,这种想法有失偏驳,的确,某些推理小说过于细腻地描写案发现场或者是杀人的过程,显得血腥,而且细腻地描写了犯案的手法之后,也很容易会让某些不法之徒得到启迪,但是,这只是个别现象,我们不能因为这个就否定推理小说,而应该看到,在推理小说中也存在着一些正能量的东西,真正的推理小说往往淡化血腥的杀人场景,强调的是推理、揭示秘密的过程,而最后凶手就算是再狡猾,也斗不过机智聪明的警探,所以说,好的推理小说实际上反而能够对某些别有用心之人起到警示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就将做一般文学评论者很少做的事情,那就是评论推理小说,不过,我的评论却和一般的评论不一样,这是一篇特殊的评论,因为在评论中我专门找错,论述的内容是推理小说(包括那些根据推理小说改编而来的影视剧作品)中的错漏之处。你问我为什么这样做,只因为爱之深,责之切,正是因为我对推理小说爱得那么深沉,所以才会提出其中常常会出现的问题,以供推理小说作者们参考。

不管是何种流派的推理小说,在某种程度上说,讲述的都是抓坏人的故事,既然是抓坏人,那么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体现司法程序上的严谨,不应该存在法律常识方面的错误。比如说,即使面对穷凶极恶的坏人,也不能够一刀将其杀死,那样的话,推理小说就会变得和武侠小说一样了。不过,由于推理小说的作者有很多都并不是法学专业出身,所以对于一些法律常识问题往往重视不够,在推理小说中出现法律常识方面错误的现象比比皆是。
比如说,推理小说作家普遍认为在中国不允许出现私人侦探这个行业。这个说法其实是有失偏驳的,在中国其实是有私人侦探的,只是他们一般都并不冠以“侦探事务所”这样的名号,而且那些私家侦探们在调查的时候也不以侦探自居,而是自称调查员。中国的私家侦探的业务范围受到各地行政部门的严格限制,一般都仅限于婚姻、债券等民事调查之中,很少介入到刑事调查中,因为刑事调查权一般都是严格掌控在国家司法机关的。所以如果小说描写的案子并非刑事,而是普通的民事案,比如说夫妻离婚等,完全可以堂堂正正地使用私人侦探,只要在行文的时候注意私人侦探的权限,不要过界就行了。

在网上还有著名的私人侦探的实例可以作为佐证,比如说,孟广刚,他在1993年7月辞职创办了辽宁克顿调查事务所,10年来,办理案件一千余起,包括打假、商务纠纷、寻找失踪的人和失落的物品等,被人称为“中国私人侦探第一人”。
当然了,我国国民对于私人侦探这个行业还持有很多疑问,所以,如果推理小说作者们能够慎用,那是最好了,抛开这个问题,其实还有很多不能忽视的问题,可是却偏偏被人给忽视了。
比如说,推理小说,尤其是本格推理,往往讲究揭穿凶手诡计的过程,破解凶手是如何制造密室的,破解凶手是如何在众目睽睽之下对某个指定的人下毒等等,一旦侦探或警察将某个证据展现在凶手的面前之时,那个凶手就往往当场认输,表示自己是凶手。作为一部小说,这样展现自然也是可以的,不过,有的时候侦探或警察揭示出来的证据却实在是太小了,小得不足以成为能够让凶手被定罪的证据。

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凶手犯罪的证据,而简介证据只是证明了凶手和此案有关。比如说,有人证明了自己曾看见某人杀人,而案发现场也有了这个人的脚印,前者就是直接证据,而后者只是间接证据,因为这脚印只能够证明凶手来过案发现场,不能够证明是他杀人。这两个证据彼此间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够证明此人是凶手,这就叫做证据链,如果这个时候再加上其他的证据,比如说,凶手的身上有死者挣扎时候留下的指甲印,死者的指甲里有凶手的皮屑,凶手的身上有死者的血液,凶手的家里找到了杀死死者的凶器,上面有死者的指纹……这些证据组合在一起形成的证据链才能够定人的罪。
可是,有部分推理小说中只是破解了凶手的一个诡计,就忙不迭地定案,而凶手也忙着承认罪行,这样做其实是有失偏驳的,如果证据齐全了,那么就算凶手死不认账都不行,照样可以定罪,难不成只要凶手不认罪,还真的就能够一直逍遥法外,难以判案了吗?所以凶手认罪只是小说中的一个形式主义的过场而已,作者普遍认为,凶手认罪了,这个故事就可以结束了,而事实上呢,就算凶手认罪,证据链也不能够少,而只要证据链齐全,凶手想赖账都不行。

除此之外,还有些推理小说作家对于一些法律上的专业用语了解不够,因此会产生一些混用,常见的有对于“询问”、“讯问”这两个词的误用。在某些作者看来,这两个词的意思是差不多的,所以用的时候比较随便,想用哪个就用哪个,但是实际上这也是有失偏驳的,一般来说,“询问”用于某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知情人、证人等,而“讯问”则通常用于犯罪嫌疑人,所以,如果小说中出现某个刑警对证人说要“讯问”一下,那其实是很别扭的,那个证人可以立刻跳起来抗议:“你把我当犯人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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