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男子茶馆玷污14岁残疾女孩,随心所欲的背后良知如何安放?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孟子曾经说过,“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意思是动物用直觉做判断,而人是用理性思考,也就是所谓的良知道德,如果人性的本质充满兽性,那么即刻的生理满足就会占据主要地位。近日在四川泸州发生的一起老年人强奸残疾少女的案件再次刷新了民众对于道德底线的容忍度。

10月17日中午,四川泸州一茶馆老板也就是受害人的奶奶说,事发时孙女在屋子里睡觉,她在厨房里做饭,涉案人员韩某一人在大厅里喝茶。她途中出来没有看到韩某,以为走了,但是第二天出来的时候发现他还在大厅里面喝茶、看电视。这时,就听见孙女在里屋哭着叫她,一边指着自己的嘴、胸部,还有下身,一边喊疼,还不停看大厅里的韩某。其奶奶说,“她衣服都穿得好好的,但是床单上有一摊血迹。”
因为女孩行动不便,口齿不清,费了很大劲才弄清楚,原来韩某趁其不备溜进卧室将其强奸,事后还帮她把衣服穿好,再回到茶厅继续喝茶。面对这一事实,韩某坚决否认,但是有邻居称,当时的确看到韩某朝卧室那边去了大概半个小时。
受害女孩奶奶称,韩某60多岁,退休多年,既是她茶馆的老茶客也是同村邻居。根据女孩残疾证显示,其出生于2005年10月2日,属肢体二级残疾。
10月25日,当地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将韩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本案最为让人难以接受的是面对一个未成年残疾的女孩,63岁的老人(熟人)竟然如此淡然的实施强奸并且冷静地处理好后续的事宜,然后泰然处之的看电视、喝茶。年过半百经历沧桑的退休老人在明知强奸犯法的情况下而实施犯罪行为,究竟是铤而走险还是无法无天?
本案韩某构成强奸罪毫无疑问,而所谓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本案中,韩某客观上利用该女孩不能轻易说话的缺陷,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违背其意愿情况下与该女孩发生性关系,侵害了该女孩的性自主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人以上轮奸妇女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该女孩虽然已满14周岁不属于幼女的范围之内,但是其为残疾人,说话行动多有不便,而犯罪嫌疑人恰恰就利用这一点成为犯罪最有利的条件。可以想象一个刚刚满14周岁残疾女孩,面对63岁韩某的侵犯行为其无法发出求救信号,也无法进行强烈的反抗,该行为对于女孩的生理和心理都造成巨大的伤害。同时,韩某涉世较深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懂得利用熟人的便利条件对女孩实施侵害并且在犯罪既遂后,通过给女孩穿好衣服、自然喝茶等行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其主观恶性大,犯罪后造成的社会影响力恶劣,其应该从重处罚。

近些年类似的事情频频发生:学校老师性侵男童、女童;公交车上陌生男子对女性进行骚扰;再到未成年男孩因性侵不成反将未成年女孩杀害悲惨结局的发生,一幕幕、一场场,不是两败俱伤就是家破人亡,到底是法律缺位还是行为人的为所欲为?从《熔炉》到《少年的你》不同的角度,都是为了所谓的弱势群体发声。听到此类故事总是难以入耳,但是当视觉冲击散漫荧屏,视线逃避可能是最好的宽慰。
这一起案件不是个例,但是它却再一次为我们敲响警钟,所谓的熟人并非贤人,很多强奸案发生都是熟人作案,所以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的教育家长应该多一些关心,社会也应该多一些关爱。人生为人,德也,非皮骨之相。每一个孩子都有权利获得在阳光下成长的机会,这是社会的职责,也是我们的荣幸。
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常铮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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