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直行车道左转被罚200元记6分,起诉交警部门:我是借道通行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辽宁阜新,男子驾车左转遇排队,驶入直行车道直接左转,被罚款200元记6分,起诉交警部门,辩称:是为了提高通行效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精神。
事发当天下午晚高峰,男子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阜新市细河区经纬路从北向南行驶,来到中华路与经纬路交叉口,在直行红灯、左转绿灯的时候,李某在直行车道上直接走转通过。
过了半个月,李某收到了交警部门作出的简易处罚通知,因为其不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线行驶,给予其罚款200元、记6分处罚。
李某不服,认为交警部门处罚错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给予赔偿,并赔礼道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处罚合法,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辽宁阜新中院)

1、直行车道、红灯、直接左转,这是妥妥的不按照信号灯、指示标线行驶,构成交通违法,多数人都没什么争议的。
交警部门提交了路口监控提取的李某在直行车道红灯的情况下,直接左转的证据,据此证明李某违法事实。
2、对交警部门提交的证据,李某并没有异议。但是他提出来自己直行车道左转,是为了针对特殊情况,借道转弯,是提高通行效率的行为。为此,他提出以下几点: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事发时正处于晚高峰,李某从北往南准备左转,但当时左转车道严重堵车,李某表示自己以为左转车道出现事故,所以进入直行车道,准备借道左转。
行驶至前方时发现车辆缓慢动起来,以为是事故解除。此时他提出自己有三种选择:
一是再续显出并入左转道,但此时左转拥堵,插入会影响后面车辆;二是直行后在前方掉头,但晚高峰,掉头不安全也影响通行;三是借直行车道左转,既安全又高效。
李某认为从三种选择看,借道左转是最高效的方式,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所规定的“提高通行效率”的立法目的。
李某认为自己虽然没有按照信号灯和指定标线行驶,形式上是违法的,但是实质上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的。
(2)交警部门死抠法条,而不能灵活掌握立法宗旨和目的,执法是不合理的。
李某认为法条不可能与社会生活完全一致,不能单纯依靠法条,还要掌握立法宗旨和依据,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道路交通状况复杂,交警部门应该将法条和交通实际结合,才能作出最符合道路通行的判断。结合本案,灵活借道是提高效率,交警部门机械认定信号灯和标线,是机械理解适用法律,存有不当。
(3)一审法院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据直接认定其违法属实,不符合法律逻辑。
李某认为,所有证据只能证明交警部门的执法权力,并不能证明此次执法的合法性。他提出的异议和依据,就是交警部门此次执法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
一审法院没有对其此次交通通行是否合法进行判定,直接判定交警部门胜诉,是错误的。
3、交警部门针对李某的意见,也提出了反驳: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切了: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指定本法。
从规定可以看出,本法立法宗旨是有层次和先后顺序的,首先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其次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最后才是提高通行效率。
要求驾乘人员按照规则通行,就是为了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如果忽略了秩序和安全,单纯谈效率,那就是本末倒置。
第二,李某辩称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为了缓解交通压力,顾及其他车辆安全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因为如果其真的是为了不妨碍交通和照顾安全,他应该、也可以直接按照信号灯和车道直行,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
所以,李某辩称借道左转的理由不能成立,处罚正确。
毋庸置疑,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认定交警部门处罚正确。
4、李某的辩解可谓毫无说服力,甚至是胡搅蛮缠、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
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觉得自己方便就是提高交通效率,试问: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任意通行?
如此以来,何来的交通安全和秩序可言?错了就是错了,像李某这样还非的要胡搅蛮缠的,倒是罕见。
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信号和标识,才是真正的提高通行效率个通行安全。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