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男子侮辱烈火英雄,因寻衅滋事被判1年2个月有期徒刑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9月24日,万宁法院对李某在微信聊天群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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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然而,就在人们沉痛哀悼之时,有些人在网上大放厥词,极尽污蔑之能事,抹黑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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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被告人李某在467人的微信聊天群中发布、吊唁海南省陵水籍烈士骨灰接送回家的视频时,故意用昵称“苏静”、“风调雨顺”两个微信号多次发表“这种人死了我开心”、“死的好”等侮辱烈士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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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不当言论受到微信群其他成员的谴责与抵制,被踢出该微信群。2019年4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8月22日,李某在当天的《法制时报》上公开刊登道歉信,为其侮辱烈士名誉的行为向烈士、烈士家属及社会公众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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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朋友圈发布的不当言论,歪曲丑化了凉山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侵害了凉山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伤害了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起诉理据充足,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李某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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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法院了解到,李某因公然藐视国家法律、纪律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当、侮辱性言论,引起网民的愤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教育后,主动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万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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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位网民都应对自己网上言论负责,对于公然发布诋毁辱骂英雄不良言论的行为,警方将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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