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从制造工程师被调整到勤杂工岗位工作,该调岗行为是否合法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每天学点劳动法#
2001年7月,李某进入某航天公司,岗位为制造工程师。双方签订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1月,航天公司聘任李某为电子设计工程师。2012年1月,航天公司聘任李某为高级工程师。
2017年9月1日,航天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为由将李某调岗至待岗中心。申请待岗原因为该员工较长时间以来,工作效率低,且缺乏主动性,对待工作安排存在推诿情况,同时近段时间以来该员工请假较为频繁,已不能满足本岗位工作要求。此外,2014年度-2016年度部门年终考核结果该员工均在部门内排名最后10%,其中2016年度为部门末位。
2017年9月5日,李某到待岗中心报到。
2020年5月—7月,航天公司先后安排李某去复印工岗位、厨工岗位、勤杂工岗位工作,李某均予以拒绝。
2020年7月15日,航天公司向李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于同日送达工会。
李某认为航天公司的调岗具有侮辱性、随意性、强制性,构成违法解除。2020年9月,李某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航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9月,航天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安排其待岗,为此提供了李某近三年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汇总表及年度考核述职表。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来看,李某年度考核结果确实不理想,均处于部门末位,故法院对航天公司安排李某待岗的决定予以认可。
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有完善可行的考核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行使调整岗位的权利,但应当保证调整前后工作岗位性质相近、薪资待遇持平以及劳动者个人专业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李某自2012年起即被聘任为航天公司科研部门的高级工程师,尽管其个人能力、工作态度不能满足原岗位要求,但作为技术人员其个人专业能力显然需在业务部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现航天公司先后将李某调整至复印工、厨工、勤杂工岗位,上述岗位与李某原岗位工作性质悬殊、薪资待遇亦大幅度降低,难以发挥其个人专业能力,显然航天公司的调岗决定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更不利于构建和谐用工关系。
李某拒绝上述调整,系正当行使自身权利,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航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在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经常因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人员变化、劳动者自身原因,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安排劳动者调岗:一是双方协议变更。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调岗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显而易见,在李某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情况下,航天公司安排其至复印工、厨工、勤杂工等岗位,属于滥用调岗权,是违法的。
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恶意调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2、如果协商未果,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调岗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通过仲裁、诉讼要求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3、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以用人单位违法调岗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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