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赐小仵作:看完这些才知道,原来王爷并不是公报私仇啊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文|少年常乐游
在《御赐小仵作》的第一集里,楚楚上京考取仵作,在路上遇到碰瓷的老伯,当街拆穿了他的真面目。
大理寺少卿景翊目睹了全过程,便立马派人将其制服了。景翊对楚楚产生兴趣,借此机会与她结识,就在两人互作介绍之际,怎料一群宦官竟骑马从远处横冲直撞,险些撞到楚楚。

幸好景翊眼明手快,及时护住楚楚,而王府侍卫长吴江从天而降,一脚踹开马背上的御前太监孙明德,成功控制住混乱场面。
孙德明瞧定来人身份,态度十分嚣张,更是没把安郡王放在眼里,直接搬出代太监总管秦栾的大名。

然而萧瑾瑜丝毫不惧,并且按照律令要求吴江杖责孙德明,楚楚目睹事件全程,内心对他秉公执法的行为极其赞叹。
当时萧瑾瑜说了这样一句,“闹市跑马,仗责五十”,于是孙德明可怜兮兮地被打了五十个板子,后来还去向皇上告状了。


可是翻找《大唐律》可以发现,萧瑾瑜并没有公报私仇,而是很公平地在执法。交通违规了,的确是要打屁股的。
根据《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的规定:
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意思是在城内的街巷中没有原因地快速骑马或者赶车的人,要用荆条鞭笞五十,如果造成人员死亡,就按照斗殴致人身亡的罪行减一等处理。

按照《唐律》规定,在没有任何公私缘故的情况下,在街道和巷子的人群中,快速驾马或者驾马车的,事主将处以用主板或者荆条打五十次屁股或脊背的处罚,但唐太宗听说脊背是人的经脉聚集处,因此大发慈悲,改为打屁股,所以说这“笞五十”,打的应该就是屁股。
其中,“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的“众”也是有衡量标准的,唐朝交通法之中的“众”,是指三人以上。
而因为以下缘故在人群中快速驾马的可以免于处理:政府公文传递,朝廷命令发布,有病求医,急于追人。如果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钱赎罪,其实就是罚款。
孙明德只是去抽检神策军的账目,并不是“政府公文传递,朝廷命令发布,有病求医,急于追人”这等紧急的事情,完全可以慢慢悠悠地去做,闹市跑马不过是他仗着宦官的权势罢了。所以萧瑾瑜罚他的确没什么错。


唐太宗时期,马周还制定了“靠右行驶”的规则,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我们见到的最早的交通规则了。
《新唐书》卷九十八《马周传》中记载:“城门入则左,出则右;飞驿以达紧急;纳居人地租。”
马周是一个非常关注交通状况的人,他在担任宰相期间,出台了很多交通方面的法令,其中就包括“靠右行驶”这一规范,但这一规定是有局限的,它只是应用于城门进出,而不像今天一样,在各种交通场合通用。

进城门必须靠左边行走,出城门则必须靠右行走,这个规定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交通规则。
到了唐代宗李豫时期,中西陆路重要的交通枢纽——西州(今新疆吐鲁番)的高昌城发生的一起车祸,使得唐朝的交通立法提升了一个很高的段位。
那时候的高昌城是最大的国际商会,而南门口是高昌城最热闹的地方,因为进城出城的人们,都要经过这里,所以这里也成了商家必争之地。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就开在这里。一天,一个8岁的小男孩金儿和同岁的小女孩想子坐在张游鹤店前玩耍。
这时,一个叫康失芬的雇工正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不幸的事发生了——他的泥头牛车把金儿和想子轧伤了。
受害者金儿的父亲在诉状中写道:“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意思是康失芬驾驶牛车撞倒金儿后,金儿性命危急。

一个叫“舒”的官员(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接手了这个案子。
他先是查问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无误;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案情详情,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他借来的,由于他对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逮”,终于酿成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愿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来处罚自己。舒最后同意了康失芬的这个意见。

驾车伤人在唐朝是有专门法律规定的,除了《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的““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外,《唐律疏议》卷二十一还有“保辜”条款: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保辜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意思是在伤害案件中,伤者伤势尚未确定时,先保留犯罪人的罪名,让其先为受害人筹钱医治,然后在一定期限之后,再来量刑处理。

据此规定,康失芬案件的保辜期限是五十日,他今后会被判什么刑,要根据这五十日之内金儿和想子的病情来判断。如果金儿和想子只要有一个人死亡,他就会被判流放三千里,因他行车伤人,罪行比斗殴轻一个等级,斗殴杀人是死刑,减少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了。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说明早在唐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境地。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结合起来,责令肇事者积极地为受害人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损伤的后果,这一制度的设计既科学,又有人性。

另外,在唐朝,晚上想出来逛街是一件很难的事。《唐律疏议》卷二十六规定:
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
意思是晚上除非是有公事或者看病,否则出来逛街就是属于“犯夜”,罚鞭笞二十,可以看出,唐朝对夜间交通的管制是十分严格的。
除了这项制度,还有一项也是很不人性化的,那就是过所制度。

过所,就是古代通过水陆关隘时必须出示的交通证明书。
唐朝为保证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稽查行旅,防止透漏国税、逃避赋役、拐卖人口以至查清来自境外的破坏活动,实行严格的过所制度。唐朝的过所由中央尚书省或地方都督府或州颁发。
失落过所须审查后才予补发。领到过所者就可以照规定的路线,从西北边疆到东南沿海,迢迢万里,通行无阻。
所以,唐人想要到外地游历,就必须要有官方发放的过所,类似于现在的“通行证”。

《唐六典》中云:
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
也就是说,凡是要经过一些关口,必须要出示通行凭证,京城的人由尚书省发放,都城外的人由所在州的州衙发放。
比如在剧里,楚楚就用了“过所”才进入的长安城。


对于没有出行凭证而私自出入关津的人,处罚十分严厉,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
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
就是说没有通行证,私自从关门过,那就要受徒刑一年。
这种严格的过所制度,对人们的出行影响很大,比如众所周知的玄奘西游,其实是“偷渡”,玄奘法师当时因为没有拿到通行证,所以只能“冒越宪章,私往天竺”,从这里可以看的出,这个制度是十分限制人的交通自由的。

不过,唐朝实行这样严格的交通管制,也是有其原因的,由于封建社会,生产力不高,为了生产足够的粮食,防止人逃离土地,便用这种措施来限制人的外出,保障农业生产。
END
本期看点:唐代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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