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侵犯影视著作权涉及影视传媒三巨头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和无罪判决书,请搜索:长昊律师
【摘要】 本文中论述了著作权及著作权罪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探讨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别,最后阐述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既包括对个人的处罚,又包括对单位的处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 发行其文字作品或其他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出版人享有专有出 版权的图书,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关键字】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 著作权法
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
著作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民 法通则、著作权法和刑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 况,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违法的界限。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贯彻刑法法定原则的要求。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看,关键是要划清犯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应当指出,适用刑罚手段惩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是必要的,但刑罚惩治的面要适当,应当突出打击重点,对侵犯著作权的一般行为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立法上看,主要是将危害严重的非法复制、出售著作权作品或者制品,进口或者出口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制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了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表演者许可, 将其表演制作成录音录像出版的;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等等,都属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对这类侵权行为应当分别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行为人虽然具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 4 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违法所得数额不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12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个人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所谓有其他严重情节,指有下列三种情况:(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前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二:侵犯著作权罪概念及构成要素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 发行其文字作品或其他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出版人享有专有出 版权的图书,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作品,即在文学、艺术和科学(包括自然科 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 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而故意为之,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 法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情形:(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音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 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 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 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如何理解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的含义呢?我们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例 加以研究。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著作权领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 作品的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著作权 人作品的,大致有六种情形:(1)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权利限制的十 二种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而使用的,是对作品的合 理使用。
(2)符合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第35条第2款、第37条第1款、 第40条第2款规定的四种情况,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 而使用的,是对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3)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 约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有著作权主管机关颁发强制许可证授权许可使用 作品的,是对作品的强制许可使用。
(4)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内, 未经著作权人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方式(如合同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使 用人以光盘形式出版)、增加使用数量、改变复制地点等而使用的。
(5)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期满后,原使用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再次使用作品 的。(6)不存在上述任何法定、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 用作品的。
三:侵犯著作权罪经典回顾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被告: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享有“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由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年代公司)投资制作,于2014年2月21日正式上映。为配合电影上映宣传,新影年代公司制作了被控侵权海报,提供给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该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该海报。该海报内容为:上方三分之二的篇幅中突出部分为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则零散分布着诸多美术形象,包括身着白绿校服的少先队员参加升旗仪式、课堂活动、课余游戏等情景;黑白电视机、落地灯等家电用品;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热水瓶、痰盂等日用品;课桌、铅笔盒等文教用品;铁皮青蛙、陀螺、弹珠等玩具;无花果零食,以及涉案的“葫芦娃”、“黑猫警长”卡通形象,其中“葫芦娃”、“黑猫警长”分别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两侧。诸多背景图案与男女主角形象相较,比例显著较小,“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形象与其他背景图案大小基本相同。
海报下方三分之一的部分为突出的电影名称“80后的独立宣言”以及制片方、摄制公司和演职人员信息等,并标注有“2014.2.21温情巨献”字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影年代公司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即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适度引用涉案作品,被控侵权海报的使用也未对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认定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
美影厂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影海报为说明八十年代少年儿童的年代特征这一特殊情况,适当引用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少儿动画形象“葫芦娃”、“黑猫警长”之美术作品,与其他具有当年年代特征的元素一起作为电影海报背景图案,不再是单纯展现涉案作品的艺术美感,其价值和功能已发生转换,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转换性使用,而且并不影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合理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四:长昊律师评析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但进一步明确了适当引用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二审法院在审查判断本案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明确了“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使用在涉案电影海报中属于转换性使用。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不是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而是通过在新作品中的使用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在判断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即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明晰合理使用的审查判断标准。
五:长昊尖端知识产权律师邱戈龙总结
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不是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而是通过在新作品中的使用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在判断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查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即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

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侵犯影视著作权涉及影视传媒三巨头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