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支付第三者“恋爱保证金”,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有配偶者支付第三者“恋爱保证金”,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男方与女方相识时尚未和配偶办理离婚手续,为了和女方建立恋爱关系,其谎称自己已经离婚但无法出示离婚证,为了向女方保证自己确实已经离婚,自愿转给女方30万元人民币作为“恋爱保证金”,女方在微信上发了一张借条照片,借条写明是女方因周转需要向男方借款30万元。男方表示“我不要你写借条”、“真要写借条你就备注个期限一万年吧”。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女方流产一次。后女方因发现男方没有离婚以及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提出分手,分手时女方承诺会想办法筹钱还30万,男方表示只要好好的,他就当是试用金,不需要女方还款。
男方在女方提出分手后与配偶离婚。

有配偶者支付第三者“恋爱保证金”,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双方又拉锯近数月,男方恳求女方复合无望后,向法院起诉,认为前述30万元为给女方的借款,要求女方返还。女方认为是男方的赠与,不同意返还。

有配偶者支付第三者“恋爱保证金”,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及赠与合同均非单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均需以双方合意为要件。男方向女方支付30万元后,双方通过微信以对话方式交换了意思表示。女方主动要求出具借条,但男方予以拒绝,即男方表示的借贷的意思并未得到女方的认可,双方之间不能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必要的一致意思表示。男方在微信中的表述实际表达了赠与的意思,女方也以自身行为表示了接受,故而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且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男方没有撤销赠与的法定理由。分手后,女方虽然表示愿意归还30万,但男方再次拒绝,在庭审中,女方又拒绝归还,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并未就解除赠与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再结合双方关系,男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在二人相识之初赠与女方30万元,欺瞒女方未离婚的事实,与女方同居导致女方流产,且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又要求返还赠与的款项,这种行为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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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意见和一审法院相同,但女方为了平息纠纷,自愿返还男方15万元。二审法院遂改判女方返还男方15万元,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者注: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或在法院诉讼离婚的,在民政局或法院都会留有档案,如果有需要的话,完全可以一起去相关部分核实,尤其在已经怀疑对方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不要因为难为情或怕麻烦就稀里糊涂地开始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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