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是导致冤假错案难以平反的罪魁祸首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这两天因疫情管控,在家看了“两高”的工作报告,披露了这样一组数字: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其中,各级法院共宣告511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粗略计算一下,2021年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法院获得无罪判决的比例仅为大约万分之三。再对比下2020年、2019年乃至仅十年的数据,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基本都在万分之五的低位上下徘徊。这样的数据,显示了公诉刑事案件判决无罪何其艰难!
微博上有人说:“无罪判决率低,恰恰说明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到位”。这种说法,其实是完全经不起推敲的。即使客观上存在一个被害人,也不意味着必须要有人被定罪判刑。因为我们不仅要用证据证明被定罪判刑的人就是加害的真凶,而且还要进一步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定罪条件。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定罪,未达到法定构成要件不能定罪,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这样才能彰显“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曾跟一位客户朋友谈笑,他说“为什么每一份判决书,即使二审已经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判决书,在外人看来都是那么的合情合理还合法,怎么还能纠错?”其实很简单,执柄法律的是人,是人就会有自己的评判标准,在没有强有力证据支撑下,法官也只能根据自身的断案经验、微弱的法条支持,作出判决。这就是欧美法系中的“自由心证”原则。
这些年,每次平反的冤错案,网络上都会涌来质疑的声音:“只不过是证据不足而已,并不代表xxx没有杀人”。“一个法律常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杀了人,法律上就只能且必须认定他没有杀人。”正如卡夫卡在小说《审判》中所描述的那样,如果任由靠猜疑、自由心证定罪,那么人人都可能是凶手,没有人可以逃脱K先生的命运。
更重要的是,很多时候根本就没有所谓“被害人”,或者所谓的“被害人”完全是虚假化的。比如在有些经济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包装成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举例说:“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可能会被涉嫌“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等。而债务人也很可能被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因此这些所谓的“被害人”完全是绞尽脑汁逃避自身责任的“加害人”。
总有人说:“刑事案件能走到法庭上的,都是经过公安、检察层层筛选过的,都是板上钉钉,无罪判决当然低啊”。经过公安(侦查阶段)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层层筛选把关的确没错,但要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板上钉钉,那确实是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太过于无知。这些年平反的冤假错案,哪个不是冤的明显,错的离谱?我2019年代理的“山西xxxx凶杀案”,最高法终于在去年11月份指令山西高院再审,案件有望在今年全部改判无罪,紧接着将申请国家赔偿。不需要多么高深的法学知识,也不需要多么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只要认真细致的看完案件卷宗材料的人都能得出无罪的结论。因为案件中的疑点、矛盾点比比皆是,且卷宗中已经有了其他作案人的重要线索。可悲的是这几年的冤错案件,很多都是最后“被害人”出现,或者其他作案人自首,才得已平反。
很显然,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低绝非因为案件都板上钉钉,而是有着非常复杂的人为因素。这其中有系统外干预的因素,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法院系统之内。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不加审查的比对口供、藐视他人自由的权利、缺乏责任担当等等“平庸的恶”都是原因。必须承认,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大部分案件,都是罚当其罪,但也必须同时承认,公诉案件绝非只有万分之五应当判决无罪。我曾多次说过,法院存在的价值不是对检察院的起诉指控照单全收,而是要有勇气对检察院的错误指控进行纠正和改判。一个刑事律师如果终其一身都拿不到一个无罪判决,毫无疑问是其职业生涯的一大遗憾。同理,一个刑事法官如果终其一生都没有做过一个无罪判决,毫无疑问是其职业生涯的一大污点。
今年,最高法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依法确保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要落实这个目标,不到万分之五的无罪判决率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无论你是谁,又身处何地,你都要学会接受,不过也有些事情,可能永远都不会改变,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随波逐流;你要相信,生活永远都是充满希望的,哪怕是最微弱的一束光,也象征着清晨很快就要到来”——摘自《误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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