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者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消灭前科?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所规定的前科消灭,都是附条件的。不是任何犯罪的前科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消灭的,这主要是为了寻求犯罪人的人权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关于前科消灭的条件,各国的法律中规定的方式不尽相同。有的以罪质(罪严重程度)为条件,还有的以刑度(刑罚大小)为条件。

根据罪质不同确定前科消灭方式的国家最典型的是越南。越南将前科消灭称为取消案籍,《越南刑法典》第64条规定了自动取消案籍的情况,其中规定,“如果行为人所犯之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和平罪以及非人类罪,判决执行完毕或者行刑时效结束后的下列期限内未犯新罪的,案籍自动取消:(1)对被判处警告、罚金、监外改造后者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的为一年;(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三年;(3)被判处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五年;(4)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七年。”
第65条又规定了法院决定取消案籍的条件,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和平罪以及非人类罪,法院根据犯罪情节、本人情况、遵守法律的态度、劳动改造的态度决定取消案籍。
可见,越南刑法中若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和平罪以及非人类罪的,必须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判定前科是否消灭,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前科经过一定期限是可以自然消灭的。

需要注意的是,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没有规定罪质条件,即原则上所有犯罪都可以消灭前科。比如前述的越南刑法的规定也是根据罪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前科消灭方式,而非根据罪质确定前科是否可以消灭。
以刑度为条件确定前科采取哪种方式消灭是多数国家的做法。但也有的国家把刑度条件作为前科能否消灭的标准,比如朝鲜《刑法典》对被判处十年以下徒刑的犯罪规定了前科消灭期间,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罚的则没有规定前科存续期间,这意味着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其前科是不可消灭的。再如英国的《前科消灭法》规定,对曾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其前科不得消灭。

关于以上两种模式,小编认为,既然前科消灭是公众利益和犯罪人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那么有些犯罪就不可消灭其前科。关于不可消灭前科的范围,小编上一文章已经提及,此处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除此以外的其余罪名仍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前科消灭的方式,犯罪性质只是在确定前科消灭的类型才起作用,因此犯罪性质就不是前科消灭必须具备的条件。
以刑度作为前科消灭条件的做法小编持否定态度,原因是,现代各国刑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对于任何一个罪名都有刑罚幅度的规定,那种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由于会造成侵犯人权的后果已为各国刑法所摈弃。因此刑法中对于任何犯罪都有一个从轻到重的刑罚幅度,要根据犯罪人的各种量刑情节来确定宣告刑。对于同一个罪名来说,刑罚稍轻的可以消灭前科,而刑罚较重的则不能消除前科,这样做,无论从哪个角度,我们都没法说明其合理性。
前科消灭是针对改过自新的犯罪人,给他们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而刑罚的轻重是没办法反映行为人是否改过自新的。简言之即,判得重的人出来之后一定会是坏人吗?判得轻的人出来之后一定不会再犯吗?因此,刑度就不应该成为判断前科消灭的条件。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可以采取一种“过渡”的做法,即对于刑罚达到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前科可暂缓消灭。因为这类人给社会公众造成的创伤实在太大,若消灭其前科,人们从内心上难以认同,更不可能实际贯彻法律的规定,使得法律成为“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却缺乏丰厚底蕴支撑的孤零零的法律条款”。
小编认为这样的观点有道理,但暂缓消灭,缓到什么无法确定。如果是缓到公众可以接受的那天,那么恐怕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甚至不可能等到。我们可以就此断言:这类人的前科到任何时候都无法消灭。这样做,就会使相当一部分人仍需带着前科回归社会,而这部分人经过长时间的与世隔绝,可能更需要放下心理包袱以便开始正常生活。剥夺了前科消灭的权利就是剥夺了他们再生的希望。
我们一再重申,不能因为刑罚严重就不准前科消灭,也不能因为公众无法从心理上认同就剥夺前科消灭的权利。我们要注意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平衡,不能向其中一方倾斜得过于严重。对于这类人我们可以在前科消灭的条件和类型上从严要求,但绝不能就此彻底断绝犯罪人回归之路。

刑度虽然不能成为判断前科消灭的条件,但前科消灭既然是为改过自新的犯罪人架起一道回归社会的金桥,我们仍需判断哪些人已经改过自新,而哪些人仍有再犯的可能,因此,犯罪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应当成为判断前科消灭的条件之一。除此之外,无论是哪种前科消灭,都要判断行为人是否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人身危险性是需要通过时间来考察的,而且,多数国家也规定了前科须经多长时间才可消灭。所以,时间条件应该也是前科消灭的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前科消灭的条件应当包括人身危险性条件和时间条件。具体如何另起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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