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世纪,英格兰女性可以继承不动产,但是会如她们所愿吗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诺曼征服后,英格兰虽然推行并巩固长子继承、优待男性的原则,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家庭中的女儿可成为父亲不动产的继承人。继承父亲遗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就是女儿们获得不动产的直接途径,不过她们的继承行为可能会同时损害家族和领主的利益,所以一直受到严格控制。
最初,领主法庭握有此类事件的管辖权,直至 13 世纪,自由佃户家族占有的土地完全纳入王室司法机构管辖之列,王室政府才确立对不动产继承的最终司法管辖权。而早在一个世纪前,女性共同继承人之间就依照法律规则和程序进行不动产分割的做法了,不过当时领主法庭遍布各地,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乱作一团。
至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建立统一法院体系,适用于全国的女性继承法于1100-1250 年间逐渐形成,才结束女性继承习俗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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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嗣不动产继承


12 世纪,家庭中的男性——国王、领主、佃户逐渐研究出一套女性继承规则。这套规则既维护了家庭持有土地的权利,阻止了上级领主无根据的侵入,又照顾了家长的情感因素,使女儿们能通过继承获得不动产,为女性在社会中争得一席之地。
(一)获得继承的前提
诺曼征服后,英格兰选择继承人的习俗是男性优先于女性、近亲优先于远亲。至十三世纪,如果地产主没有直系男性继承人,他的女儿们、姐妹们或其他的女性亲属可以依顺序成为继承人,继承地产主的遗产。
这里,人口学研究能够更直观地显现事件发生的概率。首先,比对出生率和死亡率,观察出那时出生率高,死亡率也高,存活率低;其次,通过调查婚育年龄,显示出那时晚婚晚育的很多。这两点表明,具体到每个家庭,母亲至少要生育 4 个孩子,才能保证有 60﹪的几率将孩子养大成人,顺利继承父亲的不动产遗产,而这还未考虑继承人的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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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女性依习俗还是有可能继承家庭遗产的,具有偶然性。不过,当出现女性继承时,并不总能顺利实现,仍受外界因素影响。比如亨利一世之女玛蒂尔达的继承,她与斯蒂芬王权争议的根源就在于贵族对女性继承的看法不同。争议最终在承认玛蒂尔达一支享有继承权利的前提下得以解决,为普通法承认女性继承的合法性提供了先例。
综上所述,女性继承的特殊情况是不可抗因素造成——家庭没有直系男性继承人,原因可能是:1、家庭只生有女儿;2、原定的男性继承人因意外先逝,只剩有女儿。以上是命题存在的前提,女儿们如是幸运地获得了继承权;还需进一步解释女性继承的情况,倘若只留下一个女儿,那么毫无疑问所有不动产都由独女继承;倘若留有多个女儿,那么情况就大不同了,这时实行分割继承,多个女儿平均分配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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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割继承的由来
诺曼人的惯例是允许女性在没有男性继承人时继承家庭不动产的,大征服后英格兰似乎继续沿用这种做法,其中领主的自由裁量权发挥着效力,领主决定着女继承人的人选。
1100 年亨利一世登上王座,他承诺尊重先辈的古治良法,在寡妇和女继承人的问题上不滥用王权,他还命令他的男爵们同等地对待儿子、女儿和妻子,亨利一世最先肯定了女性拥有同男性一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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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如果一个家庭只生有独女,那么情况显而易见,唯一的女儿有继承全部家庭不动产的权利。如果留有多个女儿,则实行等份分割继承,这时所有女儿都被看作是女性继承人,无论是否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而成为父女,女儿都享有继承权。丈夫的所有女儿,不论由一个妻子或多个妻子生育;妻子的所有女儿,不论是一任或多任丈夫的子嗣,都同等地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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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继承的分配
1、遗产分配标准
遗产的分配比选择遗产继承人的问题更复杂。在采用具体标准前,遗产分配常以契约形式呈现,但共同继承人很可能会不满遗产分配,尤其是当父亲仍怀有男性继承人出生的希望时。
如果父亲只有女儿,而他还抱有老来得子的希望,那么在女儿出嫁时,他仅会授予先行出嫁的女儿一定量的嫁妆,将剩下的遗产都留给未出生的儿子。但愿望并不总能如意,如果父亲去世时,仍未有儿子,那么年纪较小的女儿会成为女继承人,接受的遗产也会比姐姐多,也就极易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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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继承人之间为什么平均分配遗产还说不清,不过最大的女儿代为履行役务这样的安排与诺曼习俗类似,前者可能同样受海峡对岸诺曼人的影响。姑且不论其真正起源,平均分配确实减少了血亲同胞、姻亲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有利于家庭和睦。
我们看到亨利一世的加冕礼特许状、教令集、北安普顿条例都曾试图克制这些不稳定因素,但却不能完美地解决所有问题,仍存遗漏。譬如特许状只考虑到只有一个未婚女儿的情况;教令集假设只有两个女儿,其中一个未婚;条例则完全忽视了遗产继承人的数量和未成年女继承人的婚姻监护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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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都忽略了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三者调整型的做法虽具有时效性,却仍留有许多问题,而只有当实践中出现这些诟病,法律才能一一做出规范。
后来,政府行动将平均分配转换成法律规则。法庭在处理复杂的女性继承情况时亟需简化标准,以及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1200 年出现的两个不同却相互联系的王室司法行动,推动了平均分配规则的确定。(1)王室裁定共同继承人的遗产争议。(2)王室监督遗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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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产分配步骤
遗产分割由王室官员执行,共有三个步骤。第一,评估土地;第二,将土地等份平分,每份单独登记;第三步,将它们分给共同继承人。分配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听天命,将登记在册的土地单子交给一个不识字的人,然后由他分配,登记时每块土地的信息必须格式一致,以保证分配不偏心。
第二种是共同继承人按年龄顺序由大到小轮流选择土地。假如共同继承人不同意平等分割遗产,他们可以凭借分割令状向王室法庭进行申诉,该令状会重新启动评估土地和分割土地的行政程序,重新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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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不动产的管理
12 世纪,根据《格兰维尔》中的描述,虽然女性共同继承人会平等分割遗产,但为了保持源自采邑的役务的完整性,最大的女儿会作为共同继承人的代表,代为履行役务,年龄稍小的女儿及她们的丈夫则在长姐的管理下,为自己所得份额负责。三代之后,妹妹们的后嗣向姐姐的继承人宣誓效忠,这时采邑实现统一,妹妹们的后嗣是以领地封授的形式保有土地。
因为如果姐姐在分配遗产之后接受了妹妹们的效忠礼,她便同时成为妹妹的领主和继承人,而这是违反习俗的。虽然姐姐及其姐夫作为代表履行役务,却无权拥有妹妹们及其继承人的人身和婚姻监护权。如果妹妹或继承人仍未成年,只向姐姐表示忠诚,人身和婚姻监护权却归属采邑的领主,姐姐仅保有对妹妹土地的监护权,因为姐姐的丈夫为整块采邑服役。一件 13 世纪的诉讼暗示了这些信息,原告称她们 12 世纪进行过不动产分配,共同继承人中的年长者在妹妹们未成年期间保有整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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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共同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的做法创造出一种特殊的领主权,年长者的丈夫为整个遗产对领主宣誓效忠,他有责任去履行源自效忠产生的义务,并在其他继承人未成年时保有对土地的监护权。共同继承人向姐姐及其丈夫发誓忠诚,而不是效忠。领主拥有未成年继承人的婚姻监护权,共同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死无子嗣时拥有对那份遗产的返归权。
这个规定,调和了领主和家庭之间不同利益,领主接受完整的采邑役务,而返归权确保土地一直留在家庭内。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共同继承人之中最大的女性不能向上级领主宣誓效忠,因为效忠礼象征着愿意且能够像骑士一样去战斗,显然女性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当她继承遗产时,只能由她的丈夫来代替她向领主行效忠礼,不过她仍能接受男性的效忠,接受意即表明领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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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嫁妆”和“遗产继承”的关系


女性分割继承规则不可避免地涉及领主利益,但我们更应该换个角度进行考察,把它置于婚姻和家庭不动产的背景下,正是婚姻建构了女性在社会中的角色与不动产关系。“嫁妆”即是男女结婚时女方父母赠送给女儿的一部分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指金钱、首饰、衣物等,不动产指封地,房屋等,本文主要研究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实物,以及附属于土地的权益。
总之,“嫁妆”和“遗产继承”的可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转换:1、“嫁妆”的获得时间上先于“遗产继承”,父亲在世时授予女儿“嫁妆”,而父亲去世后“嫁妆”便当作“遗产继承”。2、“遗产继承”先于“嫁妆”,这种情况下父亲去世时女儿尚未出嫁,“遗产继承”在女儿结婚时可认作“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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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产分配和领主的利益


在整个阶段,女性的遗产继承和婚姻从未离开领主的参与,领主得以延续对未成年女继承人的人身、婚姻监护。究其原因,一方面,因为他的领主权、封建役务由于女继承人出现尚处于不稳定状态,迫使他介入干涉;另一方面,只有他能保证女继承人得到应有的不动产土地,只有他能在出现争议时调解矛盾,家庭也倾向于求助领主。
总之,领主在女性分割继承时仍保有未成年女继承人的人身、婚姻监护权,是家庭和领主共同的需求,家庭在此满怀最大的善意期望领主公正地对待他的女儿们,领主们也适时做出承诺。早在亨利一世时期,他颁布特许状即强调必须公正地对待女性,必须保证女继承人在父亲、丈夫去世后结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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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状还关注国王握有对女继承人结婚的准予权,一再声明唯一女继承人应在合适时结婚。亨利一世承诺,绝不会致使女继承人终身未婚,他会根据男爵的意见把她嫁出去,同时将土地授予她。
不和谐的情景总是存在,对领主的依赖易导致他权力膨胀,滥用监护权。有时领主为获得合意的佃户,恶意控制继承人的婚姻和遗产,以致被监护的女继承人终身未婚。毋庸置疑,如果女继承人未婚,那么直到她结婚前,领主都会保留对她人身和土地的监护,以及监护权附带的巨大利益。这对领主来说是个不容抗拒的诱惑,有时领主为保持利益而刻意制造阻碍,导致继承人终身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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