飒课33|小金童鞋的佛罗里达之行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来源:肖飒lawyer
诚然,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发展迅猛,客观归责理论被引入中国。实务界朋友虽有所耳闻,但对具体理论体系不甚了解。今天我们就介绍客观归责理论(又称结果犯中的客观归属)。
今天的参考书是德国学者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新刑法总则》(第七版),欢迎大家一起研读。

飒课33|小金童鞋的佛罗里达之行


故事开始了
小金是名牌大学金融系准毕业生,申请到美国藤校读硕士。上铺兄弟小贾心胸狭窄嫉妒愤恨,找到佛罗里达州的美景图片和路线图(实则是小贾发现该州治安混乱,街头暴力犯罪猖獗,希望小金遭难),忽悠小金去旅行。
小金欣然前往,小贾在暗网将小金行踪公布,国际盗抢K集团发现并决定下手。K集团安排本地美女团操刀,小金搭车遇到一位妙龄少女丽莎,相谈甚欢,互生情意,夜晚停宿汽车旅馆,小金被迷药放倒,遥控官给丽莎的命令是夺取全部现金并灭口。
恰巧,遥控官内急,副官接着指挥,她劝丽莎不要把钱都拿走,只拿777元即可,因为这是集团第777个“客户”,很吉利。丽莎照做,但念及小金颜值,未将其杀害;随即驾车离去,遥控官洗手间归来,得知情况,要求对小金必须灭口。
无奈之下,丽莎返回汽车旅馆,发现旅馆起火。她冲进房间寻找小金,发现其在燃烧的木结构房屋里昏睡,丽莎见燃烧木板向小金头颅砸来,急中生智,轻轻一推刚好让小金保命,取而代之的是“砸断一条腿”,这样给领导好汇报,也算对得起小金。小金不知情,以为丽莎有情有义,决意迎娶。
圣诞前夜,准新娘丽莎载小金去买礼物。正常驾驶,对面来车突然跨越双黄线径直撞来,丽莎紧急刹车,还是造成了对面私家车两死一伤,司机幸存,但有明显酒气。经查,私家车被人动了手脚,即便司机不饮酒,再行驶3公里也会因漏油而导致爆炸。
丽莎和小金害怕被抓,叫了一辆的士逃跑,的士司机看到车祸情况,一望便知就是丽莎他们撞了人。为了赚车费,他什么都没说,按照丽莎他们的要求沿着高速公路全速前进。
被丽莎撞伤的人,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的路上,因为救护车发生车祸而导致死亡。救护车的车祸是这样发生的,单车骑士夜间行车没有按照规定开夜灯,校车为躲避单骑士,猛打方向盘正撞上迎面而来的救护车,救护车侧翻。
丽莎乘坐的的士,是未年检的旧车违规上路。在高速公路的一个分叉口被交警拦下,交警未按照流程竖立警示反光三角板,导致快递车撞上的士,快递车司机受伤。快递车司机送往医院后,因麻醉师不当操作导致快递车司机死亡。
丽莎与小金心有余悸。丽莎说:Dear,你砍断我小拇指吧,不留点血,K集团不会放过我的。小金不从,丽莎将自己的小拇指绑好,将匕首递给小金,小金闭上眼,切掉了丽莎的“第六指儿”(丽莎左手有六根手指),苦命鸳鸯从此浪迹天涯......
卡!今天的故事先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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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问题
1. 小贾劝小金去佛罗里达旅游,与小金受伤有无因果关系?
2. 副官的劝说与丽莎偷走小金777美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 丽莎火中用小金的一条腿换小金一条命,用替代风险如何分析?
4. 丽莎开车上路,正常行驶,发生车祸,是否要对二死一伤负刑法责任?
5. 私家车司机酒醉与车上两人死亡之间(毕竟车被人动手脚,很快会爆炸),有无因果关系?
6. 的士司机明知丽莎和小金涉嫌违法犯罪还载其离开现场,是否构成帮助犯?
7. 被丽莎撞伤的私家车司机,在救护车车祸中丧生,丽莎是否还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8. 单车骑士未开车灯导致校车猛打方向盘,撞上救护车导致车上有人死亡,单车骑士是否要为死亡结果负责?
9. 交警未及时竖立反光三角板等,导致车祸,的士司机的违规上路与车祸中有人受伤之间有无可归责的因果关系?
10. 小金砍掉丽莎手指,是否要对此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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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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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小贾劝小金去佛罗里达旅游,他是否能为小金受伤而归责。
客观归责的第一个判断基准是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对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
反之,行为与结果纵有因果关系,但该行为仍在法所不容许的界限时,行为人即未制造出法律上具有重要性之风险,即便结果发生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小贾劝小金去佛罗里达旅游,按照条件说,虽然也是小金腿残的条件之一,但是其劝说并未提高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风险。因此,小贾劝小金旅游并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因此不可归责于小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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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副官劝丽莎少拿钱,与小金财物损失是否可归责。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有一个辅助规则是降低风险,即“降低风险者并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虽然降低风险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此也有认识,但行为并不该当客观构成要件,因为降低风险者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没有制造风险,反而是减轻一个已经存在的风险而已。
因此,副官虽为教唆者,其行为与小金损失777刀之间有条件因果关系,但副官并未提高损害风险,反而降低了损害风险,不应因教唆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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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以一腿换一命,这涉及替代性风险问题。
与之前的降低风险不同,替代性风险是阻却违法层次的问题。
替代风险并非降低风险,而是以制造新的不同方式的风险,来替换原来已有风险,依照情形可能按照紧急避险而阻却违法。
本案酒店大火,小金危在旦夕,丽莎此举属于替代性风险,也可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而阻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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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
丽莎开车正常行驶出车祸,是否对死伤结果负责?
制造可容许之风险,结论与完全未制造风险的行为相同,都因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可排除归责。
立法者在法定安全标准之内,容许某种程度的风险存在。风险无处不在,当立法者基于重大的社会利益而容许具有危险倾向的某些行为时,其因此造成的结果,不可认为已制造法索不容许的风险。
在交通事故中的信赖原则十分典型:驾车上路当然是制造风险的行为,但参与道路交通者,可信赖其他人会符合交通法规来参与道路交通。
所以,凡是遵守交通规则还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者,总是造成伤亡结果,法律上也不能评价为故意杀人、伤害或损毁行为。
因此,丽莎正常开车,出现车祸和对方伤亡,不可归责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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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
私家车司机若其以车辆本身就有问题抗辩,是否妥当。
行为人不可以有代位或候补行为人等假设的因果流程为由,而主张其所为行为不可归责。
因此,私家车司机不得以车辆本身有问题为由对因果关系的成立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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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
的士司机明知丽莎和小金涉案还载他们离开,是否构成帮助犯。
中性的、日常生活的举止方式,即使对正犯犯行有所助益,也不能一概视为帮助犯。
中性帮助行为若独立来看,乃无关犯罪及犯罪人的日常生活举止,其本身并非法所禁止的行为。即便是的士司机有特殊认知,其行为也在经营业务范围之内,并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因此,的士司机不构成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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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
救护车车祸案,丽莎是否还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实现了该不法风险,才能向行为人归责。
反之,若结果虽然发生,但并非基于该风险所导致的,则因无风险实现而不可归责。并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常态连接,才可认为风险业已实现,反过来讲,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没有产生重大的因果偏异。
本案中丽莎本身正常行驶,并无创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因而不用检验是否实现的问题。即便是丽莎制造了法不容许的风险,由于司机死亡的原因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偏异,也不能归因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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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
单车骑士案,单车骑士是否要为死亡结果负责?
纵使行为人违反注意规范而制造了风险,而且结果发生了,还不足以认为不法风险已经实现了,必须该结果在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即系争规定的保护目的,正是在于避免该结果发生者,才受归责。
单车未按照规定开夜灯,而开灯的要求之保护目的仅仅在于避免自己与他人相撞,而不在于避免别人与别人相撞。
虽然骑士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但终究没有实现立法者透过该开灯规定而想要预防的危险,因此,不可归责于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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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
交警忘记放反光板案,的士司机的违规上路是否可归责?
仅仅在结果与肇事者所制造的不被容许风险之间有因果关系,尚不足满足客观构成要件;必须在一结果落入避免危险的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客观上才可归责。
具体而言,就是检验系争结果是否属于他人或自我答则的领域。他人专属之负责领域,行为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界限,由该他人单独负责,与行为人无关。
本案交警疏忽导致结果出现,与的士司机驾驶未年检车辆无关。因此,不可归责于的士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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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
小金砍掉丽莎手指,是否要对此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分析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每个人原则上对自己行为负责。
小金经丽莎同意砍掉她小拇指;属于自己同意而参与他人故意伤害行为,或同意他人之危害行为。行为人在在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范围内,不受结果归责。
砍掉小拇指是轻伤,丽莎同意后,小金操作并不会归责于他。
如上,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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