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名买房”这实惠?其实危机四伏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买房是大多数人的人生大事之一,要是能买到各方面条件俱佳且价格优惠的房子就再好不过了,因此很多人会选择团购方式购房。但是,有一些人因种种原因不具备团购的条件,或者因个人征信等原因不能按揭买房,为了买房,他们选择了“借名买房”,即以他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及银行按揭借款合同,自己实际支付购房款或偿还银行贷款。他们这样做购房确实方便实惠,但有没有风险呢?
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办理了多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

「以案释法」“借名买房”这实惠?其实危机四伏


01
吴某明与吴某华系亲兄弟关系,2008年吴某华工作单位组织职工在沾益某小区团购住房,吴某明得知情况后即与弟弟吴某华商量,自己以吴某华的名义购买该小区的住房,在吴某华同意后,吴某华即以其名义于2008年12月15日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该小区的住房一套,购房款14余万元。
协商购房过程中,吴某华与赵某某于2008年11月7日登记结婚。为了明确“借名买房”事实,2012年3月31日,吴某明和妻子钟某某与吴某华、赵某某签订合同一份,明确该房屋属吴某明出钱购买,吴某华主动放弃名额,并约定将房产过户到吴某明名下,吴某华、赵某某不得收取任何过户费及购房名额转让费。
2014年2月18日,吴某华、赵某某办理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二人为共同共有。2020年8月21日,吴某明因突发疾病去世,其妻钟某某多次找吴某华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事,因赵某某要求对其进行过户补偿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果。钟某某不得已和吴某明的母亲尹某某、儿子吴某海向沾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其三人,由吴某华、赵某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借名买房”这实惠?其实危机四伏


02
不要以为“借名买房”的风险仅在“借名”一方,“被借名”的同样也有风险。
2021年7月,沾益法院受理了某银行诉敖某甲、李某某及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敖某甲、李某某因购买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房屋,向某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申请经审核后,敖某甲、李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二人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及某银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发放了贷款。法官在办理案件送达时,敖某甲陈述其和妻子李某某实际是“被借名”买房一方,实际买房的是其哥哥敖某乙,在某银行放款后,敖某乙也一直偿还着银行按揭贷款,但2020年5月15日后,敖某乙就开始拖欠还款,导致银行诉至法院,为这事兄弟二人已反目成仇,谁也不愿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敖某甲、李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也拒不出庭应诉。
该案经沾益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由敖某甲、李某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0万余元;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案释法」“借名买房”这实惠?其实危机四伏


「以案释法」“借名买房”这实惠?其实危机四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既是社会的一项道德准则,也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诚然“借名买房”可以规避某些规定或条件限制,买到购房者认为实惠的房屋,但“借名”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诚实原则,买房的出发点发生了偏差,而其后的事情能否按照原来设想的进行,也完全取决于“借名”或“被借名”方能否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约定了,若是一方出现了不诚信的行为,到时另外一方是虽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诉诸法律最后得到救济,但经历的波折、承担的诉累与“借名”获取的优惠对比下来也是得不偿失,更有甚至如果“借名”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将导致整个合同都无效,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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