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涅杰斯的社会角色和地位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涅杰斯阶层是社会分化的产物,将涅杰斯作为社会阶层来探究其社会角色和地位,便是基于涅杰斯所处的社会位置对涅杰斯的行为模式进行探宂。而且,涅杰斯成为社会阶层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便是看他们是否具有社会流动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社会客观条件的改变,社会分化的不断加剧,不同层次的涅杰斯从事的职业和拥有的财富状况的不同,他们在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所处的地位也不尽相同。

一、涅杰斯的社会角色
在社会学上“角色”作为分析社会结构的重要概念工具最始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近几十年来对于社会角色认识逐渐深化,社会角色的概念和本质也逐渐成型。
一般认为社会角色是位于一定社会地位的个体,依据社会客观期望和主观能力,在互动中所表现出的一套与其地位相符合的行为模式,即个体的权利、义务和社会职能的集合体。
其中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利益分配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一个永恒的矛盾点,即人对于各种资源的需求和有限的资源之间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在社会中体现为利益分配的矛盾。
社会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竞争和博弈,最终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这种行为规范就是权利和义务。

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使社会成员各安其分,各守其责而制定的,需要社会上的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由此推之,涅杰斯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样也是由古埃及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而对涅杰斯制定的行为规范。
但是由于社会客观条件的局限,使得这种行为规范并没有得到详尽的罗列,而是体现在其行为上,融入到涅杰斯的日常生活中。

这种行为规范,对于涅杰斯社会群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其对国家所履行的义务和享受国家赋予的权利。所谓义务,是指社会主体在特定社会条件向他人、向社会提供某种行为或不发生行为。
所谓权利,是指社会主体在特定社会条件向他人、向社会要求某种行为或不发生行为。义务和权利是辩证统一的矛盾体,在价值取向上是对立的,但在“量”上,往往是成正比的一一权力越大,义务越多。
二、涅杰斯不同层次群体
由此,对于涅杰斯的权利和义务的研宄,我们可以以不同层次的群体为研宄的个体对象进行分析。首先是涅杰斯群体的上层。他们的义务主要体现在政治和军事层面上,因为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以国王的赏赐和分封为主,在经济层面上虽然他们也具有经济权利,但是他们更多的是在享受权利所带来的经济上的便利。

在政治上,涅杰斯的上层作为官员的主要义务是为国王服务,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中央他们成为国王的密友,帮助国王处理政务,管理王宫,甚至插手法律的颁布。在地方上,他们执掌一方的权柄,主管财政事务。
在军事上,他们崛起于行伍之间,担任军队的长官,为国王效命,领导着军队保卫王国边境的稳定。涅杰斯上层区别于涅杰斯其它阶层的地方还体现在其在宗教领域和教育领域的担任着重要的职位。他们所需要做的便是在国家的政治、军事、宗教、教育等方面做好其本职工作,帮助国王管理整个国家,使得国家机构能够正常有效的运转。
权利和义务往往只有一步之遥。与此相对应的,他们在经济、政治、军事、宗教、教育方面的权利也很大。在经济上他们掌握着大片的土地,他们有权雇佣佃农帮助他们耕种土地,并且这些土地可以被他们的子嗣所继承。

在政治上,他们任职于中央和地方的许多重要职位上,掌握着国家许多重要部门的大权。在军事上他们是掌控着众多士兵生死的军事长官,甚至这些士兵成为他们的拥趸。在宗教上他们也是有着话语权的人。而在教育上,他们通过招收学员进而传播自己的思想观念,从而更大规模的培养自己的继承者。
这样的权利和义务,使得上层涅杰斯俨然具有了贵族身份和地位。而涅杰斯的中层和下层的义务往往体现为其服从统治和履行其经济上的纳税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其经济层面上的义务。
在经济上,涅杰斯中下层需要缴纳赋税。如《一个人与他灵魂的辩论》中,提到“一个浬杰斯耕种他自己的份地。他将他的收获物运到他的船里,因为缴税的就要到了。”生活境况好的涅杰斯可以雇佣农民为其耕种土地。
《赫普泽菲契约》则记录了农民为涅杰斯耕种土地的契约,这表明从事土地生产的涅杰斯拥有自己的土地,也是其经济独立的前提和体现。通过上交谷物收成的一部分,他们履行自己对于国家的义务。

这种赋税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并有效的巩固了王权。有一些涅杰斯可以通过服徭役的方式而从对国家的其它的义务中解放出来。孟菲斯省的军事核心力量是一万个涅杰斯构成的,也就是说这些涅杰斯需要服徭役而不需要缴纳赋税。
由上,纳税的义务、参军的义务是中下层涅杰斯需要履行的重要的两项义务。中下层浬杰斯的权利与他们的义务却并不完全以公正的比例相对应。
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的中层涅杰斯和社会下层中的上层部分的下层涅杰斯,他们最主要享受的权利来自于国家对于他们的保护,使他们的财产和权利不受到其它人的威胁,即生存权利。
可以说,生存权,是国家赋予涅杰斯甚至是国家内任何一个民众的最基本也是最必要的权利。如位于拜尼哈桑的公羊州州长阿蒙聂姆海特的坟墓铭文曾写道:“整个公羊州都为我工作。我没有虐待涅杰斯的女儿,我没有压迫寡妇,我没有惩罚农民,我没有监禁牧民”

除去生存权之外,财产权也是涅杰斯所拥有的权利。经济独立自力更生的中层涅杰斯有权采购各种土地、畜群,进行财富上的积累。
如上文中提到的萨瑞普特一世自传就曾这样记述到:“我没有因为涅杰斯的财产而压迫他。”这句话也可以作为涅杰斯的财产受到保护的例证。中下层浬杰斯还可以享有的一项权利是要求救助的权利。
这种权利与财产权、生存权属于同一范畴。这种权利是基于穷人对社会世俗制度对其不公正的认知,进而要求整个社会对他提供帮助的主观层面的要求。而这种主观认知和要求,每每在这些人生活困苦无以为继的时候便会迅速的发酵成对衣着优雅的人的敌视,成为其揭竿而起的重要动机。

这也是第二中间期中下层民众起义的一项重要的原因。涅杰斯的义务和权力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往往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权利是其尽义务的结果。但是由于涅杰斯所处的是古埃及这样一个阶级社会,社会本身就具有不公正性,权利和义务必然不能够相等。所以不同层次的涅杰斯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处于一种失衡状态。
在第二中间期时,经过社会矛盾的激化,涅杰斯群体必然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及分化,最终导致内部的斗争。除涅杰斯的义务、权利之外,支撑涅杰斯社会角色的第三个重要的元素是涅杰斯的社会职能。
所谓社会职能是指除了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之外的个体的其它的职能。而关于涅杰斯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状况在论述涅杰斯的权利和义务时已经有所介绍,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上层涅杰斯的救助职能。
在享受权利和经济富足的基础上,上层涅杰斯基于对永生的渴望,对名誉的向往,在传统宗教意识发酵下所采取了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一一“慈善事业”。

当然,这也可以被看作是他们的“善”的义务,即道德义务,其本质上是习俗美德行为,这种美德行为也是其履行社会救助职能的重要手段。而有些学者则认为这是他们的“公民意识”的觉醒。在第一中间期,他们经常声称自己是自制的男人。
同时,他们具有公民意识,帮助组织其城镇的粮食供应,维持或扩大当地的灌溉系统,建立渡轮服务,并以各种其他方式惠及他们的同胞。他们偶尔将他们的慷慨扩大到其他城镇,甚至扩大到邻国。而这种慈善的直接受益人便是下层涅杰斯和广大的社会底层人士。
虽然涅杰斯的下层群众为了生存一直努力操劳,但是每遇天灾人祸必然会流离失所。所以那些拥有着财富的涅杰斯往往会对这些涅杰斯下层施以救助。如在《伊提石碑》中“在苦难的年景里滋养着伊弥阿楚,虽然当时有400人因此陷入绝境,我依然没有强占男人的女儿,也没有强占他的土地。”

不仅仅是富有的涅杰斯会帮助他们度过灾年,还有其它富有的人也对他们施以援手:蒙图霍特普便曾十分的关心涅杰斯的生活状况。所以古埃及社会上的权势富贵人士将救济涅杰斯看作一项美德,甚至成为宗教传统中是否能够得到永生的一项重要指标。这种社会救助职能往往填补了灾难年间国家救助不利的空缺。
上述不同层次涅杰斯的权利、义务、社会职能,可以作为研究涅杰斯社会角色的重要依据。社会角色是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交织点,斯塔切尔认为社会角色是个人及他人所预期的某个个体的行为整体。
也就是说,涅杰斯阶层的社会角色从本质上来说是来自于角色知觉的定义,所谓角色知觉就是指人对自己在社会的角色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承担的责任,上下级情况的一种认知和感应,这种认知不仅仅体现在自我认知上,还体现在其它个体对于该个体的认知上。角色知觉是角色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完整的角色知觉是从角色认知出发,通过社会所赋予的角色行为模式以完成社会及他人所给予的角色期望,并最终受到他人的评估的过程。所以涅杰斯阶层的社会角色知觉也必然符合这一过程。
通过涅杰斯的义务、权利和社会职能的描述,可以发现,上层浬杰斯和中下层涅杰斯对于自己在社会上的角色、责任和上下级状况是有着自己的认知的,如中下层涅杰斯潜意识的会要求社会对其的救助。
并且他们也知道社会对于他们的角色期待,如上层涅杰斯会主动地完成自身的救助职能。而且社会角色也往往是指其所从事的职业身份。在古代,职业往往父子相传,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所以涅杰斯的职业身份和社会角色也是相对来说较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