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报仇而杀人,在古代怎么判?唐朝一个案例引发两个大诗人争论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武则天年间,长安郊外的某处驿站发生了一桩杀人案。
死者是一个官员,名叫赵师韫。他近来刚升任朝廷御史,春风得意,不料魂断驿站客房。
凶手名叫徐元庆,是驿站雇佣的服务员。徐元庆杀人之后立即投案自首。
最高司法机关(刑部)和最高法院(大理寺)很快取得一致,判处徐元庆死刑。死刑还需皇帝最终裁决,武则天看了此案的卷宗,却下令赦免徐元庆的死罪。

原来,徐元庆杀人是为父亲报仇。
数年前,赵师韫还是徐元庆的故乡下邽的一个县尉。下邽在今天陕西渭南市临渭区一带,县尉相当于县公安局长。当初赵师韫滥用职权,因一件小事打死了徐元庆的父亲徐爽。
徐元庆悲痛欲绝,可是无处申冤,州府袒护凶手。他想报仇也找不到机会。于是徐元庆隐姓埋名,到一处驿站应聘了服务员,专等赵师韫经过。转眼两三年过去,赵师韫升了官,有一天投宿在徐元庆打工的驿站。徐元庆的枕头下藏了一把尖刀,无数次梦见手刃仇人。现在机会终于来了,他趁夜潜入赵师韫的客房,把仇人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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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记载,“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这个杀字说明徐爽即便犯事,也罪不至死。官府以罪名处死人犯叫“诛”,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同。何况小小县尉根本没有权力杀掉嫌疑犯。
儒家经典《礼记》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这就是“父母之仇不共戴天”的由来。《礼记·檀弓》还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孔子说:如果身负父母的血海深仇,誓不与仇人共处苍天之下。不要做官,睡草苫枕盾牌,等着报仇。如果在公共场所遇见仇人,也不用回家拿武器了,直接冲上去开干就是。
这样看来,对于父母之仇,孔子支持以暴力手段讨还血债。儒家经典对此有很多论述。所以武则天赦免徐元庆是有依据的。

但不久之后,徐元庆还是被处决了。因为武则天读了一个人的奏书,改变了心意。
这个人名叫陈子昂。如果有人不熟悉这个名字,想必也听过他的一句古诗,“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陈子昂对唐代诗歌的发展贡献很大,他竭力扭转了前代萎靡不振的文风。因此李白、杜甫、韩愈等顶尖文人对陈子昂的评价非常高。
徐元庆一案发生的时候,陈子昂时任左拾遗,也就是言官。他觉得赦免徐元庆不妥,给武则天写了封奏书。
奏书大致上说,徐元庆报仇符合先王的礼教,但触犯了王法。于礼而言,徐元庆是孝子的标杆,但于法而言,他又是个凶犯。如果认可徐元庆的“义”,减轻其刑罚,则有损法律的公平;如果处决徐元庆,则又亏欠于义。
那怎么办呢?陈子昂建议,应当把徐元庆处死,然后表彰他的行为。武则天同意了,并且下诏,把这个处理办法“编之于令,永为国典”,往后遇到同样的案例,就参照徐元庆案判决。

陈子昂似乎在法与理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当时没什么人反对。徐元庆死在刑场,他的居住的胡同和他的坟墓却竖起了牌坊,朝廷表彰他的孝和义。
但陈子昂的那封奏书,引起了一场跨越百年时空的争论。驳斥他的人,是大诗人、唐宋八大家排行第二的柳宗元。
陈子昂去世七十多年,柳宗元才出生。后来柳宗元看到当初的徐元庆案,对陈子昂的说辞大为不满,他写了那篇著名的《驳复仇议》,《古文观止》有收录。
柳宗元当然不是闲来无事专门驳斥陈子昂。《河东先生集》中有注释,说当时发生一起与徐元庆报仇类似的案子,犯事者又被判了死刑,柳宗元上书为其辩护。
按陈子昂的说法,徐元庆复仇符合人子之道,可以称为仁。但杀人对任何人都不利,他的行为是“邪由正生”,这也是必须判死刑的原因。
柳宗元不以为然。他说,徐元庆之所以持刀复仇,也是被逼的。当初徐元庆因父亲冤死,四处奔走喊冤,却无人理会。因此他才怀着深仇大恨伺机杀死赵师韫。这件事首先是州府等部门袒护官员,给朝廷抹黑。徐元庆报了仇马上投案自首,竟然还要判他死刑,相关部门不觉得惭愧吗?
我们不妨设想一个虚拟法庭。被告人徐元庆;原告律师陈子昂;辩护律师柳宗元;大法官武则天。
陈子昂要求处决徐元庆还有一个理由。他说:人人都有父亲,如果不杀徐元庆,赵师韫的儿子又去寻仇,冤冤相报何时了?
柳宗元:“看来阁下对‘礼’的理解不够呀。礼所定义的‘仇’,是含冤之仇,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罪有应得而死,徐元庆当然不能以此为仇。如果他硬要报复杀人,那他就是天下公敌,杀无赦。”
“既然您也认为徐元庆复仇符合礼义,赵师韫的儿子再去寻仇就说不过去了。不问是非曲直的仇杀,那叫恃强凌弱。《周礼》说,凡是杀人符合礼义的,任何人不得寻仇,否则天下邦国共仇之。只要遵守礼义,就没有冤冤相报。”
柳宗元又引用《春秋公羊传》的一句话,“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不受诛”是说不是因罪而死,这种情形下,儿子为父复仇是正义的行为。“推刃”指互相仇杀。不合礼义的仇杀,当然无法消除祸患。

柳宗元最后说:徐元庆既是孝子,又甘愿舍身取义,投案自首,他必定懂得礼义之道。处死徐元庆又嘉奖其行为,非但法理不能两全,反而亵渎了刑罚和礼义。请把臣的议论下发到司法部门,以后如有此类案件,希望再三斟酌判决,不可再以前例为标准。
如果当年陈子昂和武则天听到这样的言论,想必徐元庆不会被判死刑。然而时间相隔百年,柳宗元只能表达愤懑,他似乎也没能救下眼前另一个当事人。按《河东先生集》的注释,当时另一个为父报仇的人叫杨琇,行为同样符合礼义,还是被判了死刑。但笔者查阅了史料,发现时间不符。
从唐太宗到唐宪宗时期,将近两百年间,与徐元庆案情节相同的案例有七起,他们中有三个人获得赦免,四人被处死。被赦免的人有一个叫梁悦,他的案情发生在唐宪宗元和六年。韩愈为此写了一封《复仇状》,也辩论了这类案件。梁悦的获救大约与此有关。
最后多说几句。《春秋公羊传》还说,若是报仇的理由正当,切不可殃及无辜,“取仇身而已,不得兼其子”。一旦越过这道红线,复仇者就成为法理的公敌,罪不可赦。不久前张扣扣被执行死刑,他为母亲报仇,杀了三个人,在古代也不不可能被赦免。
现代文明社会,礼义随时代而变,当然不能再鼓励徐元庆这样的行为。最好以法律途径伸张正义。
参考文献:《新唐书·卷一百九十五·孝友传》,《河东先生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