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恶意诽谤后称怕泄露隐私,反诬男生咄咄逼人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刚才,看到深圳大学 在12月16日 12:53 发布的一条情况说明。

意思是一个女大学生能通过自媒体“深大帮帮”转发信息,造谣男同学。然后女大学生道歉了、被造谣的男同学凉解了,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还将保留追究自媒体的责任。
什么意思?
翻译一下,大概就是造谣的女大学生没事,只是转发消息的自媒体有事儿。

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造谣诽谤呢?
被造谣诽谤的男生,专门发了个帖子说明。
原来,是这个女大学生指男大学生在饭堂吃饭时,一边盯着她看一边自慰,女大学生声称拍了一张猥琐男照片,指该男生叫wdg,还明指男生之前是工商管理专业,后转经院。
然后该男生瞬间被“社死”,遭到短信轰炸。
该男生却当天(周日)中午并没有去饭堂而是点的外卖,就找发布消息的女生要求说明情况,女生却说打错字母了,拍的“猥琐男”名叫吴东昊。可是深大从工商管理学院转专业到经院的只有这个男生,压根没有所谓的吴东昊这个人。男生又向女生索要所谓的“猥琐男照片”,可女生拒不提供。
为什么不提供?当然是没有啊!

女生发给被诽谤男生一张所谓的聊天截图,结果还是合成的。即女生在继续造谣,且还在伪造所谓的证据。
男生向学校报告了,结果造谣诽谤的女生却声称她担心自己的隐私,又说她“害怕”了。

更离谱的是,这个恶意诽谤的女大学生还用用来诽谤的微信小号发了一段“变声”,反诬被她无中生有恶意诽谤的男生“咄咄逼人”。
在这个“小仙女”心里,她造谣诽谤事小,被她恶意造谣诽谤而“社死”的男生要真相、要公平是对她的欺凌。

深圳大学的处置显然让几乎所有人不满,我们来看看网民的留言。

网友@一杯奶茶不加冰可以吗 说:造谣原来成本这么低啊,改天造谣校长性骚扰,是不是也是批评教育[偷笑]

网民@迷离_悦 指出:昨日朱军,今日诸君,明日诛君……造谣诽谤绝不姑息

网民@爆炒铜丝 说的比较深刻:①造谣者目的和动机是什么?②造谣者是谁?③为什么已知对被造谣人造成名誉损害的情况下,情况说明中还要提及被造谣人的名字缩写?反而是造谣者到最后都没有公开道歉?④为何不公布对造谣者的处理和处罚?@深圳大学

网友@苏打水soda_ 指出:简单说这女的是造谣源头,然后通过校园墙扩散造成同名男子社死,同名男子拿出不在场证据并要求女的道歉说明情况,女的又说是另外一个男的,但拿不出是另外一个男的证据。现在学校的意思是确实造谣了,双方和解,不追究女的,可能起诉校园墙

而一些看来是拳师的留言,则更是挑战人的三观、践踏人的良知、侮辱人的道德了。

写到这里,韬哥想提醒一下这个无辜遭到恶意诽谤、差点就彻底社死的男同学,我国的刑法对诽谤罪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一般而言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即当事人要到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受理,公权力不会主动介入。即这个被诽谤的男生要自己到深圳的法院去提起诉讼。
不过,刑法条款还有特殊规定,即上面所说的“通过信息网络”诽谤的,公安机关可以提供协助。
所以,韬哥建议这个男生及时到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恶意诽谤的女生提起刑事自诉,依法追究这名女生的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给那些通过造谣诽谤妄想达到某些邪恶目标的人、群体一个警示。
另外,在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解释》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有关诽谤罪的认定标准与本罪在何种情况下将由亲告罪转化为公诉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本罪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南。
为了正确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犯罪,《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其他国家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
《解释》第二条明确将下列四种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的行为规定为“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以: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前述四项标准之一的,均构成诽谤罪,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所以,男生对女生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第一确认女生的这次诽谤在网络上的浏览次数、转发次数,第二是查清这名女生之前的两年内是否受过诽谤他人的行为。
最后,即使此次刑事自诉因为诽谤信息的浏览量、转发量不够,即使女生之前并没有因为诽谤受到了行政处置,那么该女生此次恶意诽谤之违法行为也会受到一次行政处罚。
这样,至少可以保证她在这两年之内(可能就是在深圳大学期间)不敢再有对他人的恶意诽谤了,否则,诽谤罪在等着她。

对于这种无缘无故就任意的恶意诽谤他人甚至是本校同学的人,深圳大学放过她,可是法律不能放过她。
如果道歉有用, 还要法律何用?违法,就必须承受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