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要给抚养费吗?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法律知识要点: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当然包括离婚。大多数人在离婚前,都要经历有一个漫长的思想斗争,会有一个长期分居的过程,当然赌气离婚的除外。在长期分居的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育有子女的,一般情况下子女只能跟随其中一方一起生活。

这样问题就来了,在分居期间子女由其中一方单独抚养的,另一方要不要支付抚养费呢?有人认为,虽然双方是在分居期间,但是由于双方尚未离婚,除另有协议外,用于支付抚养的款项仍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离婚时就无法区分是哪一方的,所以分居期间一方不得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这种认识真的正确吗?显然这种认识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财产独立,夫妻双方各自控制着自己撑握的财产,这种财产状态与离婚后各自的财产状态本质上是完全一样,父母一方已经形成了单独抚养子女的事实,如果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较差,无力独自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时,这样子女的利益会受到影响,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要支付抚养费。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蕾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5月16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07年12月3日生下女儿李某乙,女儿出生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彼此相处十分困难。虽然之后原告再次怀孕,并于2012年8月12日生下儿子李某丙,但双方感情并没有因此好转,反而在长年累月的不合中,感情破裂,无法挽回。
为此,从2013年3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但贵院2013年6月4日生效的判决书并未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生效后至今已过去6个月,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分居期间儿子李某丙尚不足2岁,断然不能离开原告的照顾。女儿李某乙只有6周岁,女儿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与母亲有较多沟通,与母亲一起生活将更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且原告在固定住所和稳定的收入,因此综合感情、教育、生活、经济等各方面的考虑,女儿李某乙和儿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最为合适。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所生之女儿李某乙和儿子李某丙由原告刘某蕾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从2013年4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共十二个月总计60000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冲动的时候是有发生争吵,现在家庭也是处于很平静的状态;双方都是放弃了内地工作到、恋爱并生育儿女,我们之间是很有缘分的;平时我和孩子的感情非常好,孩子需要母爱、也需要父爱,如果我们离婚分开,将对孩子影响很大;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孩子尚小,希望原告多考虑考虑孩子的感受。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和消费观念不同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4月8日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予以准许。
原、被告婚后先后生育李某乙和李某丙,因李某丙未满两周岁,法院认定小孩李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对于女儿李某乙,虽然被告表示强烈抚养意愿,但因李某乙马上就要进入小学读书,其现在正面临学位申请问题,如果法院现在判决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则将直接影响小孩的学位申请,故从目前不改变小孩生活和学习环境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李某乙目前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当然法院判定不影响今后被告在符合法定的情形下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因双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如对方抚养子女,则可随时探望小孩,故法院判定被告可随时探望两个孩子,原告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关于抚养费,结合两个孩子目前开销情况和原、被告的收入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各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从2013年4月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共十二个月,仍按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总计48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原告刘某蕾与被告李某成离婚;小孩李某甲和李某乙由原告刘某蕾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成应自2014年4月起,按照每个孩子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两个孩子分别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李某成一次性支付从2013年4月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分居期间的抚养费48000元;驳回原告刘某蕾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刘某蕾从2013年3月起开始与被告分居,并于次月起诉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共生育二个子女,分居期间子女也一直跟随原告刘某蕾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要支付抚养费。因此,法院根据抚养费标准,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48000元。
为什么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要单独规定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问题,因为这之前很多人认为,分居期间不应当支持抚养费,有的法院也是这么判的,这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不公平,所以司法解释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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