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11年安徽14岁摧花狂魔落网记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释门自镜录》中说“起一念善心,恶律一念即断”,在人的内心中始终都存在着善恶之念,在遇事需要抉择时,只要心存善意便不会做出恶事来。当孩子出生时,除了给予他们物质上富足的生活外,也应当教会他们区分善恶,将欲望控制在道德观念的束缚下,这样便会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
案例回顾,2011年安徽14岁摧花狂魔落网记,作恶多端的他终沦为阶下囚。

案例回顾:2011年安徽14岁摧花狂魔落网记


2011年4月22日,在安徽合肥某个城中村内,一个瘦小的身影出现在此处的一条巷道内,而他的出现引起了在那里蹲守民警的警觉,因为目标人物已经出现。就在这名少年四处寻找合适下手的目标时便被警方当场逮捕,抓捕归案后,面对警方在案发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他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从2011年3月8日直到4月20日,当时仅有14岁的朱某在城中村等地先后实施5起入室抢劫案和QJ案,使得6名少女受到了不乏侵害,虽然抢得财物并不多但性质极为恶劣,对社会危害性大。那么年仅14周岁的他究竟是如何走上这条犯罪的道路,让自己的人生早早地染上罪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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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出生在安徽肥东某村的朱某对于父母的记忆并不深刻,因为家境不是很好的原因,在他出生后不久他的父母便双双外出打工,将他留给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后便常年不回家。成为留守儿童的朱某虽然在成长的过程中受到了爷爷奶奶的悉心照顾,生活上也没有亏待他的地方,但在他的内心却一直很空虚。
爷爷奶奶的溺爱让他在面对挫折和压力时不去想着面对而是一味地逃避,在读书读到第四年的时候,他便不再去学校读书,辍学在家无所事事。年纪大一些后,朱某便想知道父母为什么常年在外打工,于是对打工没有太多概念的他拿着爷爷奶奶给的生活费便踏上了外出务工的道路,随后他便来到了合肥,为了节省开支便租住在城中村的一间小房子里。
在外寻找工作时,年纪尚小且没有多少文化的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最后在一家理发店当起了学徒,后来有转行去餐厅当学徒和服务生。而他在合肥四处游荡时认识了一些社会青年,并从他们身上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性,不仅学会了抽烟喝酒,时常出入于网吧,还学会了一些大人之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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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工作生活时,在花钱的事情上便没有节制,打工赚的钱往往也就不够他的消费,为了能够获取日常消费所需的钱,他便将目光盯上了和他一样住在城中村,生活不是很富裕的女孩身上。
3月8日,他盯上了独自一人居住在平房的女孩,那天晚上他随身携带着一把水果刀从受害人住所的窗户处潜入后便在其房间内翻找值钱的东西。但翻找的声音还是引起了受害人的注意,在两人对峙的过程中,他看着女孩单薄的身影便对她产生了觊觎之心。
随后,朱某便利用水果刀对女孩进行威逼恐吓,在对其进行不法侵害时还威逼其不准报案,心满意足之后他便离开了案发现场。而这名受害人在受到惊吓和伤害后,在恐惧中不敢选择报案,在朋友的帮助下搬离了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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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的沉默换来的却是朱某更为放纵的想法,4月10日,他在另一个城中村搜寻到目标后便再次实施作案,只不过这一次和以往有些不同。在这起案件当中,他闯入了两名女孩合租的房间里,虽然趁二人不备将他们控制起来后,但其中一名少女的一句话唤醒了他仅存的良知。
在被朱某控制住,其中一名女孩意识到朱某的年龄可能不大,于是便试探性地表示她们不会报案,并且愿意认朱某为弟弟,要是以后生活上有什么困难她们愿意帮忙。而听到这些话的朱某内心受到了触动,放弃作案后将自己的联系方式留了下来,还叮嘱她们换一扇防盗门,这样更安全些。
在看到朱某确实离开后,两名女孩便挣脱了束缚随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警方便开始对此案进行调查。但朱某每做一次案便会换一个地方,而且城中村的监控布置得并不到位,于是便让他逃脱了两次。22日,掌握朱某作案习惯后,在其再次准备作案时警方便将其抓捕归案,安徽14岁摧花狂魔朱某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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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朱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溜门撬锁等方式潜入他人住所,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受害人发现后依旧没有放弃作案,而是选择将受害人控制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便构成了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的情节,且作案多次,犯罪恶意深,对社会危害性大,应当对其予以严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某为满足其个人私欲,在将受害人控制后,再以水果刀等凶器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和恐吓,使得受害人陷入不敢反抗的情绪中,难以对自己的安全尽到保护作用。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利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对受害人实施不法侵犯,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QJ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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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QJ、抢劫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事发时,朱某已满14周岁,且他所作所为均为暴力犯罪行为,且作案多次,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应有的后果。
(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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