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次爱你的终结者—保险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最后一次爱你,这句话有太多的无奈,或许只有成年人才能够明白其中的难。
这是发生在一对夫妻身上的一个真实而悲凉的爱情故事。
他原本是一家油漆店小老板,与妻子结婚三年了,有一个可爱的女儿,日子过得很辛福。
没想到,在一次意外中他的油漆店着火了,倾刻之间,店内价值10万元的油漆和近万元的现金化为灰烬。当他和妻子挣扎着从火海中跑出来后,均以被严重烧伤。所幸的是,他们一岁多的女儿在店着火前被邻居抱出去玩了,无意中躲过了一劫。

最后一次爱你的终结者—保险


他全身烧伤面积达90%,只有两只脚上的皮肤是好的,妻子浑身的烧伤面积也达60%。 躺在医院烧伤科的病房里,他心如刀绞。住院才五天,就花去了六万元。 而这些钱,都是家人向亲戚朋有借遍了,才筹到的。尽管社会上一些知情的好心 人也多少不等地捐了一些钱,可这与夫妇俩治疗烧伤所需要的几十万元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
他的家在农村,家里最值钱的那个小店已被大火吞没了。而他疗伤需要的金额太大了,是任何一个农村家庭都难以乘受的。他意识到,是该自己做出决择的时候了,与其两个人一起死,不如集中钱款救一个。他想,女儿还小,不能没有妈…… 于是,他开始请求医生,停止对他用药,让他回家,而且事情的真相不能让他的妻子知道。
家人在一次次地努力筹钱失败后,不得不含泪答应了,医生也无奈的流下了无奈的眼泪。 就这样,年轻的他突然要面对死亡,要永远离开他深爱的妻子和女儿,他感到于心不忍,但又毫无办法!他觉得自己被烧伤的不是肌肤而是心脏。但他又为用这样的方式换回妻子的生命而感到欣慰,毕竟这是自己唯一能为她做的事情啊!
临走之前,他向家人和医院提了最后一个要求,再见自己心爱的妻子一面, 再见自己心爱的妻子一面,再触摸她一下,就一下。 重度烧伤的他躺在担架上,颤抖着伸出手——那只烧伤的手,仿佛穿越了几个世纪,终于放到妻子同样伤痛的腿上。咫尺天涯,这感人的一幕让在场的人 不忍看下去。

最后一次爱你的终结者—保险


在他事先的精心安排下,妻子以为他只是需要转院治疗,而这只是一个短暂的分别。尽管如此,她还是止不住地失声痛哭起来,在场的人全都掩面而泣。 只有他异常平静地安慰着妻子:“不要哭,我会好的,你也会好的,我们都好了, 再去开店,过日子……” 他的哭泣是在离开医院回家的那一刻开始的,一路上,泪水就着血水,淋湿了整个枕头。
四天后,他匆匆而去,年仅28岁。
他的妻子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她现在仍然不知道丈夫已经去世,而以为他“正在好转之中,”她仍然期待着与他重新开始新生活的一天。
如果他们买了保险,或许可能最后的结局会好一点,或许不会有最后一次爱你。
以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得到相应的保险保障。2010年5月,小明在某保险公司给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责任包含身故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若小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返还保单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投保后,小明按时交纳了保险费。2011年8月,小明确诊为抑郁症,一周后,小明被发现死于居住的宿舍院内,经过法医鉴定“系高处坠落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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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死后,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到现场勘查后发现,小明坠落大楼的天台、楼层围栏均有1.3米高,围栏完好无损,非主动攀爬无法坠落大楼,由此推断出她不是意外身故。公安机关未对此事件立案侦查,可证明小明非他杀身故,再结合小明死前患有抑郁症的诊断证明,理赔人员推定出小明为自杀身亡,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返还保单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受益人最后起诉保险公司,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认为小明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且不属于自杀行为,应该获得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小明在死亡前一周被诊断出抑郁症,通过围栏高度推断出,除非主动攀爬围栏,否则无法坠落大楼,推定小明身故属于自杀行为,拒绝赔付。
我们看下小明身故是否属于自杀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同时还规定:由于保险事故本身的复杂性,应当按公平原则分配索赔方与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由于保险金请求权人自身的专业素质有限和保险事故本身的复杂性,一味要求保险金请求权人提供完备的证明和资料,有悖公平和诚信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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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就其对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请求权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保险人则对其拒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金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保险公司由小明身故前一个星期被诊断患有抑郁症,而且墙高1.3米,只有通过主动攀爬才可实现高空坠落的情况就推出小明是自杀,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这只能算是一种推断,不能够成为有力的证据。保险公司无法给出有力证据证明小明系自杀身故,应该赔付身故保险金。
购买保险本身是一种对未来不确定风险进行保障的良好手段,但是理赔时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产生纠纷。
有“医保”不买商业险等于裸奔,周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医保。考虑到已有医保傍身,周女士没再购买商业保险。去年,周女士住院花去5000多元,医保只报销了3000多元。周女士使用的进口药、特效药都不在医保报销目录内,周女士只能自己埋单。
新医改实施后,商业保险的作用并没有削弱。医保的基本设计原理是低水平、广覆盖,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解决。重大疾病的平均治疗费用为10万-20万元,社保最高支付限额显然与这个水平有差距,个人还需根据情况补充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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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药品(新药、进口药、贵药等)以及一些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都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商业保险可对此部分进行补充。此外,医保注重的是医疗费用的报销,但是市民患病后,除了直接的医疗费用外,还会产生以下三方面的费用:一是后续治疗费;二是不能工作失去收入来源的费用;三是发生重疾后的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这笔费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解决。
总觉得“兆头不好”不买意外险,赵先生认为买保险兆头不好,从不买保险。赵先生的同事某日意外摔伤,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埋单。赵先生认为,此君有此一劫,都怪之前买了保险,惹了祸。两个月后,没有买保险的赵先生也发生交通意外。不过,赵先生的医疗费用只能自掏腰包。
因“保险兆头不好”不买意外险是个误区。和保险公司其它险种相比,意外险堪称人人必备的护身险种。因为这一险种普遍花费不高,几十元至几百元即可带来一年保障。不过,在购买意外险时要注意其保障范围。以保险卡为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主要针对经常出差或是每年都要旅行多次的人士;航空平安卡主要针对“飞行一族”;交通意外保险卡则主要针对经常乘坐轮船、火车和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人。
不要让寿险成唯一保单:钱太太在保险公司代理人强力推荐下,购买了缴费20年的某款寿险产品。这份保险类似强制储蓄,钱太太每年向保险公司缴3000多元,55岁退休时,钱太太每月可从保险公司领回一笔钱。这张寿险保单是钱太太唯一一张保单。某日,钱太太生病住院,想到保险公司或可理赔,这时才发现,自己的这张寿险保单除了提供养老和身故保障外,并无其它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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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保险为养老做规划是不错的选择,但将寿险作为唯一保单却不可取。
从风险的迫切性上看,意外和疾病的风险是每个人最易面临的风险和最需要化解的风险。从保障的先后顺序来看,意外险和疾病险应当成为个人购买保险的首要选择。在购买了足额的意外险和疾病险之后,再进一步对“养老钱”做长期规划。
家庭饭票的零保险:周先生和太太都在私企打工,周先生的收入是太太的两倍,是名符其实的“家庭饭票”。夫妇俩不舍得花钱为自己买份保险,却为1岁的宝宝购买了3份保险。
“先为孩子买足保障”是不少家庭买保险时存在的误区。在不少家庭,孩子的保障十分完备,但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父母却无险傍身。
正确的投保观念应该是:先保大人、再保小孩。“子女成长可能面临的风险直接取决于父母面临的风险,因此,只有家庭支柱获得足够的保障,子女的风险才可能降到最低。”
1岁宝宝30万重疾险:张先生的保障意识较强。在孩子1岁时,他花3000多元为孩子购买了保额高达3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这份保险规定,一旦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额赔付,而身故则只退还保费。
很多人以为少儿险便宜,会多买多赔。其实,少儿险不会买多赔多。为防止成人骗保,危害少儿生命,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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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金保险类似强制储蓄,保额高低视乎各个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教育金成首张保单:陈女士的宝宝出世后,教育金保险成为陈女士为孩子购买的第一张保单。陈女士每年在这份保险上投入5000元。按照保险计划,若干年后,在孩子上学时,陈女士可以每年领取一笔钱,用作孩子的教育金。不过,除了这份保险,陈女士没再为孩子购买其它保险。
教育金保险是家庭理财规划的一个有力工具,但不应当成为孩子的第一份保险。教育金是10年或者20年需要花的钱,为孩子买保险,首先应该规避的是目前可能出现的风险,即意外、疾病。
成长过程中,孩子逐渐会经历比较顽皮的学前时期,适当选择一些意外保险,可以使孩子的成长过程更有保障。另外,小孩的身体免疫力相对较低,容易受到病菌的侵袭,健康保险也是家庭的一大得力帮手。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小孩住院的可能性大,住院医疗保险也比较适合家庭购买。这类保险一般可单独购买,且多为定额给付,比较实用。
太过“深谋远虑”:王太太为孩子购买了某公司的终生寿险。按照保险计划描述,孩子60岁可领取退休养老金5万元,100岁时可领取期满贺岁金5万元。
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为孩子购买终生寿险,为孩子未来的“养老钱”做打算,实在是一件太过“深谋远虑”的事情。尤其是在大人自己的养老金尚没有储备足够的情况下,考虑孩子的养老问题更加没什么必要。
建议为孩子买保险时,保险期限应以到其大学毕业的年龄为宜,之后就应当由他自食其力了。此外,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父母现时的投入,数十年后,对孩子的“养老”还有多大帮助也是一大疑问。当然,如果看重终身寿险的“纪念意义”,父母在预算宽裕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作为辅助险种购买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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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却不知“豁免”为何物:赵先生2003年为孩子购买了意外险、重大疾病险和教育金保险,每年向保险公司缴费5000元。2008年,赵先生因病去世,家庭收入锐减。赵太太不得已停掉了为孩子已经购买数年的保险。
如果赵先生最初购买的是有保费豁免条款的保险,或是另外附加儿童保险费豁免险,出现这种情况,赵先生孩子的保险利益就不会受到影响。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当投保人发生身故或高残而无力续缴保费时,保险公司可以允许其免缴余下各期保险费,而被保险人继续享受保单所列明的保障。“保费豁免”相当于为保险再加上一层保险,不论大人为自己投保还是为子女投保,均宜附加这一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对“豁免”的定义不完全一样。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因意外或者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均可以豁免;有的公司则规定只有投保人身故才能豁免;还有的公司规定疾病身故或者全残不在豁免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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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找熟人买保险:王小姐在事业单位工作。两年前,王小姐碍于面子,购买了同学强力推荐的某款健康医疗险,年缴保费5000多元。去年5月,王小姐因病住院,花去1万元。王小姐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时才发现,自己购买的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王小姐在单位报销了8000多元医药费后,保险公司只赔付了余下的不到2000元。王小姐发现,熟人推荐的保险原来并不适合自己。
找熟人买保险并非不可,但前提是要跨过人情这道坎。据了解,向熟人卖保险已经成为保险代理人“成长”的必经之路。在保险公司的培训课程中,向熟人推销保险更被升华为“缘故法”。也有市民陷入误区,因为对陌生来访的保险代理人不信任,因此宁愿找熟人买保险。不过,买这样的人情保险要注意了解产品是否真正适合自己。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每个阶段都会推出重点销售的险种,以实现业务的快速增长,任务依次分解到每个营销员头上。这种情况下,熟人推荐的险种有可能并不合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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