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哲学新编》第七章分析哲学的发展第三节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实用主义的分析哲学
“二战”之后,分析哲学与实用主义合流,在美国哲学界取得统治地位,如帕斯默尔所说:“美国哲学家随着年龄的增长都会转向实用主义,这是一个极普遍的现象”。有实用主义倾向的美国分析哲学家群星灿烂,新人辈出。他们中的代表人物有:蒯因、古德曼(Ne1son Goodman)、塞尔、塞拉斯(Wilflid Sellars)、普特南、戴维森和克里普克等人。
蒯因
威拉德·蒯因(Willard Orman Quine,1908—2000年)1933年毕业于哈佛,除 “二战”期间服兵役的时间以外,一直在哈佛任教。著有《从逻辑的观点看》(1953年)、《词与物》(1960年)、《逻辑哲学》(1970年)、《理论与事物》(1981年)等。
蒯因承袭的是早期分析哲学家,特别是罗素的逻辑主义思想,但不接受早期分析哲学的经验主义传统。他强调要从逻辑观点来看问题。逻辑观点的一个结果是对传统哲学的“心灵实体”、“自我意识”观念的否定。蒯因发展了罗素的类型理论的哲学内涵,他认为,“本体论承诺”只承认两种存在:一是物体,对应于个体变元,二是“类”那样的抽象实体,对应于量化变元,因为两者都是建立一个广泛的概念体系所必须的设定。除此之外的设定都是不必要的假设,如传统经验论所说的“观念”和当代语言哲学中的“意义”都是这样的假设,应该使用“奥康的剃刀”把它们除掉。
行为主义的意义理论
蒯因引用杜威的话说,“意义不是心理的存在;它主要是行为的特征”。他把实用主义、整体论(我们已在他对经验主义的批判中看到他的这一立场)和行为主义结合起来,提出自己的意义理论。按照行为主义的观点,他使用“刺激~反应”的模式解释意义。最初的意义称作“刺激意义”。它是这样形成的:外物对人们感官发生刺激作用,人们对此会发出言语以做出反应,如果他们观察到这一反应适合于环境,得到其他人的赞同,那么,他们便知道特定的语词与外部刺激的联系;经过多次重复或训练,语词作为对刺激的一种反应就固定为它的意义。
蒯因的解释并未停留在最初意义的阶段。仅有直接刺激意义的语言单位只是“场合句”,即在特殊场合中的特殊反应。场合句与外部刺激有直接联系,记录直接经验的观察句是对外物刺激的直接反应,因此也属于场合句。语词意义固定以后,不再需要外部刺激作为使用条件,而且,语词本身也可以成为一种刺激,比如,“母亲”一词最初是对母亲的音容笑貌和爱抚做出的反应,但后来这个词的意义不取决于母亲的具体形象,本身也可唤起人们的亲切感。“祖国啊,母亲!” 就是对词语本身的刺激的反应。意义取决于词语刺激做出反应的句子被称作固定句。此外,固定句可以进一步发展为恒久句。比如,数学和逻辑的命题就是这样的恒久句。恒久句表述的是对某些词语固定意义的恒久不变的反应,其意义与直接刺激的联系已经非常遥远。总而言之,不论场合句、固定句还是恒久句,都是使用语言对于某些刺激(非语言的和语言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所做出的反应,反应只有程度上的差别,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这也是蒯因反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两分法的根本原因。
蒯因的意义理论还包含着对指称意义理论的批判。在他看来,言语是对直接的和间接的刺激的反应,与外部事物并无固定的对应关系。他把认为每一言词都有一个固定指称的观点称作“博物馆的神话”,好像博物馆内每一展品都贴有一个标签。
译不准定理
即使对于同一外物的刺激,人们的反应也可能各不相同,因而会有不同的言语意义与之相对应。蒯因给予意义以整体论的解释:场合句(包括观察句)、固定句和恒久句组成一个语言系统,单个句子的意义由系统决定。即使直接的刺激意义,也要通过概念才能被理解。据此,他否认了概念系统不同的两种语言的彻底翻译的可能性,提出了“译不准定理”。维特根斯坦已经指出,直接指证实际上不是最基本的语言活动,人们在从事这一语言~游戏之前,已经就指证对象达到了某种默契。蒯因进一步设定了一种极端情况,即最初的没有任何默契的直接指证活动,他称之为基本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基本翻译只能开始于与感官刺激有直接联系的场合句。假设一个语言学家来到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地区,他和当地人的交流只能靠直接指证定义。当一个兔子跑过他们面前,当地人发出gavagai的声音,他也许会把土语gavagai翻译为“兔子”,并可以重复地检验这一结论。
但是,他的结论以一个假定为前提即:当地人的指称分类系统与我们的相同。我们的概念系统将一只兔子看做兔类中的个体,但设想当地人将兔子当作空间上的整体,一只兔子只是空间现象的一部分;或将兔子当作时间上的连续体,一只兔子只是时间现象的一个片断。在前一种场合,他们把在不同时间出现在同一空间的所有兔子看做是相同的;在后一种场合,他们把相同时间出现在不同空间的所有兔子看做是相同的;而我们概念中的兔类在时间和空间中不变,并认为在相同的时间和空间里不可能有两只相同的兔子。这些情况是不可比的,因为这种比较涉及到场合句所表达不出的基本概念,如时间、空间、类、个体等。因此,不能以刺激意义为标准来翻译两种语言的场合句。也就是说,语言在最基本的层次上是不能翻译的,因为没有一个中立的、不受概念系统影响的共同标准。
蒯因的“译不准定理”并不是一种实际的翻译理论,它并不否认各种语言相互交流的可能和现实。他用否定的方式表达出整体主义的语言观:接受和理解一种语言就是接受和理解这种语言的概念系统。但是,如果不同语言的概念系统之间也无共通之处,试问人们如何能接受和理解不同的概念系统呢?对此,戴维森批评说,用我们的语言(英语)表述一种根本不同于我们语言的概念系统,这本身就是一种自相矛盾。如果真的有这样的概念系统的话,它与我们的系统之间的差异也是任何一种语言都无法表达的。蒯因所想象的例证只是对我们自己概念系统的可能性的想象,并不能证明不同于我们的概念系统的可能性。对于这样一种严重的挑战,蒯因恐怕难以给予令人满意的回答。
克里普克
索尔·克里普克(Saul Kripke,1941~)在16岁时发表的关于模态逻辑方面的论文就已为逻辑学界所瞩目,毕业于哈佛,现任普林斯顿大学教授。
克里普克除了对模态逻辑的哲学基础做过深入研究之外,还在《命名和必然性》一书中提出了关于名称的历史因果理论,这一理论被英美哲学界评价为一个重大发展。英美哲学家关于名称意义的研究可追溯到密尔,他认为,名称分专名和通名,专名只有外延(指称),没有内涵(含义);通名既有外延,又有内涵。弗雷格和罗素都认为,专名既有指称,又有含义。专名的含义由限定摹状词加以定义。维特根斯坦认为,名称有指称而无含义,命题有含义而无指称。克里普克恢复了密尔的观点,认为专名只有指称,并用历史因果性的解释代替限定摹状词的解释。
克里普克指出,限定摹状词不是专名意义的必要条件。比如,如果专名“亚里士多德”由摹状词“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来定义,两者便有等同关系,承认前者和否认后者将会是自相矛盾。但实际上,否定亚历山大大帝老师的存在和承认亚里士多德的存在并不矛盾。其次,限定摹状词也不是专名意义的充分条件。比如,即便历史上确实存在着一个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证明该摹状词为真,那也不能证明这个人就一定是亚里士多德。因为历史记载可能有误,可能这个人实际上是一个叫“赫拉里斯”的人。克里普克的这些论辩借助的是模态逻辑,其要义是,如果用摹状词来定义专名,则定义满足不了模态逻辑所要求的必然性。他的观点是,专名与限定摹状词的区别从模态逻辑观点看是必然与偶然的区分。专名是对象的固定记号,它与对象的存在有着必然联系,在那个对象存在的任何条件下,它都存在。
反之,限定摹状词只是对象的偶然记号,与对象的存在并无必然联系。
克里普克区分专名和限定摹状词的目的在于否认专名的含义。他肯定专名只有固定的指称,它与所指对象的固定联系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因果链条。比如,一个人的名称从诞生之时由父母命名,通过社会交往和交谈,这一名称在历史中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这种历史的传播具有因果关系,决定指称关系的是以被指称的人为一端,命名的人为另一端,使用和理解这一名称的人为中间环节的因果链。即便说话人对被指称的人毫无知识,对其存在也无信念,他仍然可以有意义地使用这一名称。这就证明,专名的意义不取决于关于对象的知识与信念,而取决于说话者与对象之间的历史因果联系。
按照历史因果理论的解释,专名的意义是后天的,但却是必然的。推而广之,克里普克得出一个结论,除了康德所说的先天必然真理和后天偶然真理之外,还存在着后天必然真理和先天偶然真理。他用通名的意义说明了这些真理的性质。
通名既有含义,又有指称。通名的含义由定义表达。通名的定义最初是先天偶然真理,“先天”指定义是在没有或缺乏经验的条件下人为地制定出来的,“偶然”指定义不充分或不正确。比如,“金”被定义为“黄色”、“不怕火”、“重金属”等,后来发现也存在着白金。再如,“鲸鱼”最初被定义为鱼类,后来发现属于哺乳动物类。通名的含义也是在历史中一环一环传播的,其指称并不固定,或扩大,或缩小,因含义的变化而变化。含义在历史中不断受到检验、修订,终于成为后天必然真理。“后天”,指在经验中获得,“必然”指表达固定的本质属性,如“黄金是原子序数为79的元素”、“水是H2O”等。可以看出,克里普克关于通名的理论也是历史因果理论,但更强调经验知识的决定性作用。总的来说,他的意义理论既考虑到名称与对象之间的语义关系,又考虑到社会交往、历史变化等语用学因素,表现出一种新的综合。
戴维森
唐纳德·戴维森(Donald Davidson,1917~)于1949年在哈佛获得哲学博士学位,现任伯克利大学教授。他的著作都为论文集,包括《真理与意义》(1967年)、《论行为和事件》(1984年)、《对真理和解释的探索》(1984年)。
异常一元论
英美哲学界一直存在着物理主义(或行为主义)与心理主义之争。戴维森提出的“异常一元论”是一种有调和倾向的物理主义。他首先肯定,语言的使用有意向句和非意向句的区分,意向句以表示意向的动词,如“相信”、“怀疑”、“想要”、“命令”、“愿意”等,作为主句的谓词,后面跟一个从句表示意向内容,比如,“我愿意他下午4点到”是意向句。非意向句只是对一个不依赖于人的意愿的物理事件的描述,比如,“他乘下午4点的火车到”是非意向句。戴维森接着说明,这两类句子的区分并无本体论的意义。从本体论证上说,只存在着物理事件和状态,心理事件和状态只是在头脑中发生的极其复杂的物理事件和状态;并且,世界上只存在着物理规律,不存在着心理规律。可以说,他所谓的一元论是物理主义。但他同时强调一元论的“异常性”。从理论上说,物理规律应该而且可以给予包括心理现象在内的一切事件以严格的决定论解释,但事实上却做不到。
因为心理事件包含着信仰与欲望的参与,我们在语言中不能把所有的原因标明、解释清楚,不能像给予物理事件那样的决定论的预测。因此,虽然在本体论上不存在身体和心灵、物理和心理的鸿沟,在语言上却存在着两种解释和预测的方式,一种是严格的决定论方式,适用于物理事件;另一类是大致的概括,意向句即属于这一类。
意向句和非意向句在意义上的区别产生出一个问题,判断意向句的真假的标准是什么呢?戴维森说,任何意向句都涉及心理上的整体解释,与意向者的欲望和信念体系相关。因此,意向句的真假归根到底取决于意向者的信念体系是否正确。戴维森提出了判断信念体系是否正确的“好意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这一原则要求抱着与人为善的好意去看待别人的信念。它肯定在一个意向体系中,大多数信念都是正确的,错误的信念相对而言是比较稀少的,需要加以特殊的解释。在大多数场合下,我们可以理所当然地信任一个信念体系的正确性。从实践上说,好意原则有利于不同信念体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对话,反对以邻为壑的文化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在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戴维森的好意原则与蒯因的“译不准定理”之间的分歧。从理论上说,好意原则是一种自然主义的原则,它肯定一切信念体系都是在自然进程中形成的,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而不能用自己的标准去排斥异己。
当然,信念体系的正确性也有其内在标准,这就是理性和融贯等逻辑标准,以及信念、欲望和行为之间协调一致的实践标准。但这些内在标准是一切信念体系共有的,因此,它们也是好意原则的依据。戴维森相信,不同信念体系的合理性是可以相互贯通的,人类的概念体系是相同的,不同于有理性的人的概念体系在概念上是不可能的。可以看出,他的好意原则与他的绝对真理观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都要求,我们应当相信大多数人是有理性的,是真理的信仰者。戴维森等人的学说通常被称作大众心理学。大众心理学自觉地保持与科学的距离,强调大众心理学不能被科学心理学所代替,将来也不能与科学心理学相融合,更不能被还原为神经生理学和物理学。大众心理学的任务是理解人,其途径是通过合理的、但非科学的解释,把人的行为和意图(包括欲望和信念)理性化。最后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沟通,达到共识的目的。
正如戴维森所说:“一个良好的解释理论最大限度地促成共识”。
实在论的真理观
1933年,塔斯基(Alfred Tarski)发表《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概念》一文,给予“真理”一个语义学的定义:“X为真,当且仅当P”。比如,上述定义可置换为这样的例句:“雪是白的”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这个定义在分析哲学界影响甚大。塔斯基的定义把真理作为命题的属性,属于语言学语言(meta-language,也译作元语言),即表述语言性质的语言。这一定义表明了对象、命题和真理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命题为真的条件是对象确如命题所表述的那样。这满足了“与对象相符合”这一真理的基本要求。塔斯基认为,任何真理定义都不能违背“符合说”。他的定义从语言形式上证明了真理的意义在于对象语言与语言学语言之间的一致性,用形式语言表达了“符合说”的内容。
塔斯基关于真理的定义用形式化的方法对实在论的真理观做出了语义学的逻辑证明,这一定义以其完美形式和严格性得到人们的赞誉。但也有不少人认为这只是形式逻辑的一项成就,并没有多大哲学意义,因为它并不比传统的符合论具有更多的实质内容;而且它的形式似乎是同义反复,谓词“为真”似乎成为多余的累赘;再加上塔斯基本人也申明这一定义不能被运用于自然语言,更使人觉得它并无实际用途。
针对种种责难和误解,戴维森于1973年发表《捍卫惯例T》一文。“惯例T”即塔斯基关于真理的定义。戴维森指出,“惯例T”表达出一种绝对真理论,即不再诉诸其他的解释模型来解释真理,而是把真理还原为句子的真理条件;它消除了传统真理理论的含糊性,特别是反对把真理等同为某些实质性的内容:“惯例T”明白地表达出真理的语义学特征,并在语言结构内部寻找这一特征,这又避免了指称理论的困难。所有这些,都是真理观上的革命。
戴维森认为,“惯例T”不应只是一种形式语言,不能只停留在语言学语言层次上,还应该被应用于自然语言。“惯例T”进入自然语言,便不可避免地涉及意义,需要与自然语言的意义理论结合起来,才能解决真理问题。“惯例T”规定的一个句子的真理条件实际上是对这一句子意义的解释。“X为真当且仅当P”可被改成“X意味P”。但这里不能简单地用P替换X,得到像“‘雪是白的’意味雪是白的”这样的同义反复。在意义领域,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和说话者的因素。戴维森把时间t和说话者u称作指数因素,真理概念要用Ts(真句子)和t,u三个谓词表述,“S是真的”意味着“S对于说话者u在t时是真的”。戴维森把他对“惯例T”的修改称作“惯例”。与“惯例T”相比,“惯例”的意义何在呢?首先,它比“惯例T”更接近于符合论。戴维森把符合论归结为一句话:
“一个真命题是一个忠于事实的命题”。塔斯基的定义符合这一精神,但是,他把真理看做仅仅是句子的性质,这又不符合这一精神。戴维森的“惯例”则说明:“真理不是句子的性质,而是句子、说话者和时间之间的一种关系”,因而比“惯例T”更加忠于事实。其次,由于增加了说话者和时间的因素,“惯例”具有经验性,因此是可检验的。比如,“今天是星期二是真的”意味着“在某人说话时,他所在的那个时段是星期二”。这句话是一个经验命题,可用事实检验。“惯例T”仅仅是形式化语言,不包含经验因素,因而不能接受经验检验。经过“惯例”的改造,戴维森在关于真理的形式化理论基础之上,建立了自然语言的意义理论。他的成就在于,用形式化和自然语言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阐述了符合实在论的真理观和意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