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罪犯的儿子就不能用?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罪犯的儿子就不能用?


这几天,关于罪犯的子女不能考公的话题冲上了热搜。有的人支持,认为应该取消对罪犯子女获得公职的限制,罗翔老师从法律角度认为,这种制度不符合罪刑相负原则。
当然,也有人认为不能取消,举出的最明显的例子是贪官的子女就不应该获得公职。
其实,对罪犯子女获得公职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不是刑法问题,而是政审问题。当然,这一制度,是否违反宪法赋予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值得商榷。
在革命战争年代,或者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成为一名革命者,或者说获得为人民服务的资格,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防止敌对分子和阶级敌人混进革命队伍。
在很长一个时期,我们都延续了这一制度,直至当下。在参军和考公方面,尤其严格。
如果父母有人犯罪,子女是通过不了政审的,一般情况下,进不来体制内,包括国有企业。
这一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保证了革命队伍的纯净性,是必要的。
发展到今天,社会日新月异,和历史上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有很多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制度,已经不符合社会的客观需求。
罪犯子女不能入公职这一制度,实际上还有一些封建道德因素在里面。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在这一封建观念下,老子犯罪有问题,儿子也就是混蛋,没有资格担任公职。
实际上,这确实是对子女基本人权的剥夺。父母做什么,基本上不是子女能够控制和影响的。老子犯罪,儿子如果不是同犯,在刑法上也不可能受到处罚。但却因为老子犯罪,儿子在其他方面就会受到限制,刑法上虽然没有受到处罚,在社会上却受到了处罚。
在一定程度上,是牵及无辜,诛连九族。
实际情况下,罪犯也分个三六九等,犯罪的动机更是千奇百怪。对于很多罪犯来说,可能是因为现实的无奈,才不得不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有的,又可能是一时的冲动,触犯了刑法。
对于这部分人,并不是天生就是恶人。我们的刑罚,也是出于治病救人,让人改过自新。
父母犯罪,对于一般的子女来说,在心理上已经受到了很大的打击,要面对社会的诸多压力。
如果一棍子打死,不给这些子女参与社会竞争的平等权利,事实上,是不公平的。
对于一些穷凶极恶的犯罪,特别是老百姓深痛恶绝的贪官污吏,他们或者在公职上利用公权,或者杀人越货,可以说是罪大恶极。
对于这样的人,对他们的子女做一些限制,虽然于子女来说有违公平原则,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恰恰又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说,对于是否取消犯罪对子女参与公职的限制,不应该一棍子打死,而是要有所区分。
对于一些因过失或者“情有可原”的犯罪,不应该牵及无辜,阻碍子女正常的社会上升通道。
而对于重罪之人,“情无可原”的人,确实应该对其子女在社会竞争中设置一定的阻力。一方面是对犯罪有一定的震慑规制作用,另一方面确保罪犯子女不能利用父母罪犯获得的有利条件对其他人形成相对优势,特别是贪官子女。
实际上,这一制度在运行中也是这么个情况。那些大的贪污犯、经济犯,在罪发之前,已经获得了大量的利益,他们的子女也因此在社会上获得了优于常人的位置和竞争优势。
此时,即使在参加公职方面对其子女设定限制,并不能起到限制的作用。
这些人的子女,如果已经是进入公职的,他们已经进门了,限制条件无用,至于他们的职位升迁,决定条件很多,也没有罪犯的公职子女不能升迁的规定。
如果没有进入公职,一般是经商,并且商业的条件优势已经形成,在子女名下的商业资产是干净的,父母的犯罪并不会对他们的生意造成特别大的影响,瘦死的骆驼比马大,他们比普通守法公民子女好的不是一点两点。
比如曾经的孙小果母亲,从监狱出来之后,公职没了,并不影响她和公职人员做生意,赚的盆满钵满。孙小果从监狱出来之后,可以送孙小果几百万的房子和商业。
所以说,这一制度对于那些已经通过犯罪达到社会顶层或者在社会顶层之后犯罪的人来说,几乎形同虚设,人家根本不在乎。
影响到的,实际上是社会底层的人。底层的人犯罪,既有个人原因,也有很多社会原因。比如家庭出身、受教育程度、穷山恶水、社会财富分配问题等。
社会底层的人,子女也是在社会底层,老子犯罪了,一棒子打死,子女也不能正常参与社会竞争。对于平庸者,至少一代人,又得处于社会底层,对于天资优异者,要么铤而走险,要么润到国外,心中对社会的愤恨,难以消解,当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当然,本来就没有完美的制度。
这一制度是存是废,也不是那么简单,更非一般人所理解的非黑即白。只不过,应该根据社会形势和具体情况,做出调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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