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违反诊疗规范,将炎症按肿瘤草率行手术切除致患者死亡
2023-04-23 来源:飞速影视
一、患方陈述
2019年12月16日,患者孔某木因腹胀到被告x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住院治疗,上腹增强CT示肝门部胆管癌伴胆内胆管截断梗阻,累及胆囊可能,伴肝门部淋巴结肿大。入院后患者无黄疸、各项生化指标趋于正常。2020年1月6日,复查糖类抗原CA19-9104.80(正常〈37.00),其余肿瘤指标正常范围。

1月9日医方予经皮穿刺胆道引流术;1月14口行腹腔镜探查术。1月21日病理报告右半肝+尾状叶+胆囊+胆总管上段标本:1、慢性胆囊炎,局部见脓肿形成;2、肝管、胆管粘膜慢性炎。
术后患者腹腔引流量多,每日约2000ml血性液体,血色素下降明显。医方手术不当造成患者门静脉严重受损,及脾静脉内等多处血栓形成。
术后患者多处引流创面出现多种耐药菌感染,胸腔腹腔大量积液,呼吸衰竭、腹腔严重感染;肝肾功能、凝血功能、血常规等各项生化指标严重异常;腹部切口渗液。2月22日患者意识不清,腹部膨隆;被诊断为肝性脑病、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医方告知患者已无法救治,在医方诱导下出院回家。2月24日患者在家中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医方违反诊疗规范,术前未行鉴别诊断,将胆管炎误诊为胆管癌,医方草率开腹行右半肝切除+右侧尾状叶切除+胆囊切除+胆总管上段切除+肝门淋巴结清扫+胆肠Roux-en-Y吻合术;
患者出现严重肝损;术中违反“再次分期评估”的诊疗原则;术后病理诊断报告再次证实医方误诊误治,造成患者严重损害后果的事实。医方术后未及时有效控制感染,延误诊治,以致患者出现胸腔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
医方有伪造病历的嫌疑。综上,患者平日体健,医方错误手术给患者造成了不可逆的严重损害。

三、医方观点
1、诊治概要其认同医学会鉴定报告中第五部分的内容。手术方案在当时的评估中是最佳手术方案,医方无过错。
2、针对原告的赔偿清单,具体说明如下: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计算方式没有异议;误工费,认可人数不超过3人,当前职工的丧假是3天,对计算标准198元/天无异议;护理费,认可按照198元每天的标准从手术之日起算计40天;
伙食补助费,应是50元一天,算40天;营养费没有依据;交通费没有依据;医疗费,根据医疗费清单(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22日),医疗费总计430967.92元,其中自费55917.75元。
原告主张损害行为发生为2020年1月14日腹腔镜手术,且无证据证明之前的医疗行为有过错,故2020年1月14日起发生的医疗费才与医疗费损失相关,之前的医疗费要求被告承担,无法律依据,也不具有合理性;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孔某仙未满60周岁,不具有主张赔偿的法律依据;精神抚慰金,因为医方是轻微责任,因此以10000元为宜;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综上,对于损失计算合理部分的10%以内,被告愿意承担。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根据x省医学会x29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x医院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x医院存在过错致原告方遭受身心损害,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还需向原告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孔某仙、孔某南、孔某群损失40833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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